委託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將其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委託給另一審計機構辦理的行為。
委託審計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審計工作的實際出發,上級審計機關可將其審計範圍內的事項委託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國家審計機關也可以委託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等。受託單位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具有與委託審計的審計機關同樣的權威性。社會審計執行的就是委託審計。
委託審計的類型
委託審計在實踐中分為兩類:
一類是沒有隸屬關係的審計機關間的委託,這種委託可以是辦理某一審計事項,也可以是辦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調查、核實事項;
另一類是審計機關將其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委託給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辦理,但審計事項應經審計機關審定並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