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是指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的費用。

註: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徵收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徵收。也就是說,按照工傷保險基金的實際支出數額來確定徵收額度,做到收支平衡。國家根據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該用人單位所屬行業費率的基礎上,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目的是為促進企業和其他單位加強工傷事故預防、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對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準,一是為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通過技術更新改造,加強管理,防患於未然,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串低於一般標準,是為鼓勵這些企業繼續積極採取工傷預防措施.

征繳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即: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納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的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工傷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