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

集資房

徠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來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簡介


集資房戶型圖
集資房戶型圖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 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種。
是指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全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者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進行住房建設的一種辦法。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用地、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概念


集資房屬經濟適用住房範圍,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土地建設、按成本價出售給內部職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資建房的職工也有很多具體條件。如果職工是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另部分集資人(單位)。職工想要轉讓部分產權的集資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次,要經過產權共有人的單位的同意,而且單位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納入範疇


集資房
集資房
2004年5月13日,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範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 《辦法》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對於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凡已徠經享受房改政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辦法》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購買方法


電力公司集資房
電力公司集資房
某集資房
某集資房
集資房的建設是需要報建的,且由一家到兩家地產開發公司負責,通過當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專業 設計公司設計、規劃之下而進行的,集資房的開發是在同一片區內大規模、大面積地進行。據業內人士的不完全統計,集資房90%的業主用於自住,投資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約10%。按照房價的承受力分析,集資房最適用於消費金字塔最底層的工薪階層,一般月收入為2000元左右的人購買集資房的人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環境,不穩定的經濟收入,使他們擁有了強烈的安家衝動,於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經濟範圍內,在關外擁有一個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關外清新的空氣,輕鬆購房,的確是一樁美事。從某種意義上講,購買集資房或許是把有限資金髮揮效用的最佳渠道。購房者也必須注意到,目前房地產市場對集資房的總體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謂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資房的存在,是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中間產物,是不可爭辯的事實。但從某種意義上講,說它不合法,是因為把集資房與商品房相比,集資房沒有像商品房所擁有的房產證。但是,房產證是商品房所特有的東西,集資房與商品房畢竟不是同一種產品。集資房是以集體名義的房產,單個戶主沒有房產證也在情理之中。買房畢竟是件大事,為了謹慎起見,在集資房的購買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別買違章建築集資房。如果是違章建築,那就意味著自己花錢買下的房子本身就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會有隨時被拆掉的風險。
2.為了避免不應有的損失,看市政規劃,向開發商詢問是否辦了報建手續。有無建築規劃許可證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築一定會在紅線內建房,而符合市政規劃的集資房用地還是獲得政府保護的。
3.要找專業開發商了解集資房開發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這是讓自己的各方面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關鍵。

風險隱患


桂林砂輪廠集資房
桂林砂輪廠集資房
集資房,原是有關單位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利用自身閑置用地招集外單位集體或個人、本單位個人的資金,共同解決生產、生活用房而出現的。由於集資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巨大價格差異,一些單位和個人便擅自擴大集資範圍和建房規模,甚至公然藉機牟取暴利,或採取欺騙手段,損害出資人利益,導致糾紛時有發生。興建集資房的土地來源主要有:企業通過減免地價或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非農用地;農村私人宅基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文教衛生、科研單位的非營利性用地。
興建集資房的單位或個人通常打著“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卻不能提供國土部門批複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預售許可證。與出資方簽定的合同不是國土部門規定的文本,也不能辦理公證手續。其承諾的50年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共有房產證,實際上只屬於土地方,不可能轉移到出資方名下。出資方權益並無法律保障。
剛剛竣工的集資房
剛剛竣工的集資房
業內人士指出,除了產權沒有保證外,由於集資建房的若干特性,決定了出資人還要承擔下述風險:集資建房能否順利完成,首先取決於資金的籌措情況。如果資金不能準確、及時地到位,工程進度便沒有保障,工程進度延緩更加劇了資金籌措的困難。這樣的惡性循環必然導致資金一去無歸、工程遙遙無期的結局。而 且,由於某些集資建房單位的暴利動機,選擇施工隊時只能是降低標準、拚命壓價,甚至迫其帶資建設,施工企業要生存,必然偷工減料,建築質量難以保證。
集資房通常較難形成規模,大多是一棟或二三棟樓,由於規模小,客觀上造成管理配套難的問題。即使集資者有意完善,結果往往仍是力不從心。水、電、煤氣管道的接駁,公共設備的維修等等,都需要相當的資金支持,即使是簡單的清潔衛生、安全保衛,也離不開資金,更不用提社區文化建設和其它體育設施配套、正規的物業管理等,這些都是集資者始料不及的,也是開發商不會考慮的。購買住房,是人生一項重大的投資,許多消費者主要是由於資金問題購買了集資房,但即使是集資房也是一筆不小的投資,動輒數萬。集資房經常不能按期交貨已屬正常,最令人煩惱的是貨不對板,而又投訴無門,由於集資房沒有完備的法律手續,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產權問題


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將及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后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並且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於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由於集資房的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以集資房是企業財產的組成部分,企事業單位對集資房擁有處置權,可以將集資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企業到期若不能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變賣抵押物償還貸款。購買集資房實際上是購買房屋的使用權,其使用權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房產所有權人的資信情況。

注意事項


1、集資房多為村委會與開發單位合作建房。據了解,從2001年8月6日後,政府部門不再審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規定的紅線範圍內,集資房項目也大多沒有經過正規的報建程序;同時,集資房的開發單位多數無開發資質。
2、集資房無正規樓書。集資房樓書多是一紙宣傳單,一般不標明開發單位、建設設計單位,傳單採取沿街散發形式。
3、集資房無正規預售合同。售樓員出示的購房協議書是開發單位與村委會聯合印製的,並非正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集資房房產證多由村委會自行印製。在看房時,售摟員會告訴購房者簽了合同后,發樓房使用證,但事實上,這個證是村委會與開發單位自行印製的,並無法律效力。
5、集資房多未補交地價。售樓員也表示,他們是先建房后辦報建手續,日後購房者補交地價后,即可辦理房產證。
6、集資房遇拆遷有風險。售樓員一般會告訴購房者,他們的樓盤永遠不會拆遷等。
7、集資房價格便宜但不能辦按揭。集資房一般單價每平方米2000多元,南山集資房價格較寶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與深圳去年均價5680元/平方米(按建築面積售房)的商品房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價升至5934/平方米,集資房價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資房不能辦理按揭貸款。
8、集資房品質較商品房稍低。樓房做工較粗陋,多為毛坯房,少數有簡單裝修。
9、集資房從單體樓向小區發展。早期樓盤多無社區,但南山、寶安均有多個集資房樓盤成片開發,部分社區規模與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資房自有配套不多。多無會所,個別規模較大的社區自有配套較好,有電梯,綠化率也很高。

轉讓協議


集資房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工作單位:
住址: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工作單位:
住址:身份證號:
一、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集資房名額指標轉讓給乙方,由甲方出面並以甲方的名義購買單位一套@@平米集資房,但是所需的購房款一律由乙方來承擔。(因房子尚未建造,樓層、房號以及具體位置后定),並由乙方支付甲方經濟補償金肆萬伍仟元整。
二、由於所需的購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支付甲方經濟補償金肆萬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產權自始到終已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異議。
三、按本單位集資房建房進展所需一切報名費、集資款,由乙方及時如實支付甲方轉交給單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應收款證明給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單位收費憑據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階段中,一切建房費用有所變化,均與甲方無關,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費用為集資房標準)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資房不能建成使用時,甲方應無償退還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種費用,即報名費、集資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經濟補償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應無條件地將房屋過戶給乙方,當允許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要出具各項證明,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的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違約,將支付違約金。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將支付乙方伍萬元整違約金。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將支付甲方伍萬元整違約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與商品房區別


一般商品房和集資房最大的區別是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
“集資房”,是改變住宅建設由國家和單位包的傳統制度,實行政府、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建房成本,通過多方籌集資金進行房屋建設而不通過市場購買而直接分配的一種房屋。
集資房與一般商品房相比較,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區別。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商獨立開發的一種產品,再通過市場買賣關係來實現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屬完全的市場經營行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費群體廣泛、沒有特別限制。
集資房則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範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採用的是先集資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係。
其次,集資房建設與一般商品房在各種手續的申辦上也存在區別。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經營一般商品房必須“五證俱全”,即要同時具備《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 》、《房屋銷售許可證》。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讓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標、拍賣、掛牌以及市場轉讓的方式;
集資房的土地主要是通過政府劃撥,並減免了相關稅費。因此,集資房的建設在申辦手續的過程中,各種手續的辦理不同於一般商品房開發經營的辦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