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 IOCU,簡稱ConsumersInternational , CI)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組織。

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

組織宗旨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縮寫為 IOCU)成立於1960年,總部原設在荷蘭海牙,現遷到英國倫敦。它為獨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無任何政治傾向的全世界消費者的聯合。IOCU現有115個國家和地區的220多個消費者組織成員。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IOCU的宗旨是:在球範圍內協助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工作,促進產品比較試驗方面的國際合作;收集、整理、交換各國有關消費者運動的情報、出版刊物,開展消費者教育;組織各種有關保護消費者問題的研討;在國際機構中為消費者代言,協助世界不發達地區的消費者組織開展工作。
為了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的宣傳,使之在全球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個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流,1983年IOCU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它規定的消費者“四項權利”是: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組織結構


該組織的組織結構: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諮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諮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
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

八項權益


國際消費者協會所維護的消費者權益共有八項:
產品及服務能滿足消費的基本需求的權利
產品及服務符合安全標準的權利
消費前有獲得足夠且正確的資訊的權利
消費時有選擇的權利
對產品及服務表達意見的權利
對產品或服務不滿時獲得公正的賠償的權利
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
享有可持續發展及健康的環境的權利

主要活動


該組織的主要活動: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
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劃,支持並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籤、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1981年在檳榔嶼成立了一個警告組織,就禁止、限制出售的產品或在世界任何地方應予收回的產品向消費者提供警告。它制訂了“公民”憲章,以喚起公民的批評、訴訟意識及社會責任和團結。它召開世界代表大會,區域性或其它專業性討論會。世界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

出版刊物


有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通訊(月刊);消費者報道(月刊);消費者國際監察焦點(每年六期);國際健康活動新聞(每年六期);西班牙語消費者雜誌(季刊);消費者術語彙編;專題論文集及其它專刊。

成員國數量


現有60多個國家的172個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

消費者權益日


起源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目的

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房·帕金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并行動。
”她又說: “每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應列入世界範圍的為消費者權利的保障而鬥爭的行列。”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在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活動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
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開展宣傳活動:許多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會員在他們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紹“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有的通過電台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努力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認識,有的組織在學校發放傳單或消費者刊物,馬來西亞,波拉卡消費者協會在學校集會上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舉辦徵集與競賽活動: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者權益歌”,然後選擇優秀的歌曲作為有關消費者權益廣播節目中的開始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或“一年中最差消費事件”的評比活動。獎勵為消費者運動作出貢獻的人:
1983年,希臘消費者保護學會對在1982年間積極報道消費者運動的報刊及記者予給予獎勵。在挪威,消費者委員會對在過去的一年裡寫出質量較高的關於消費者問題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舉辦消費者教育活動:阿根廷主婦協會於1984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發起成立消費者學校,為成人舉辦一系列的講座。在南澳大利亞,公民與消費者事務部在商店搜集消費者意見,對消費者進行最佳購貨的教育。印度卡納塔克消費者服務社團則在這一天為學校負責消費教育的老師安排工作計劃。檢查:一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組織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立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這些立法是否被認真貫徹了。展覽:一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展覽。有的以廣告、宣傳欄的形式向公眾展示現實消費中存在的問題,有的還舉辦“不合格產品展覽”。

中國消協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
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其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僅1989年,全國就有700多個大中城市和縣城舉行了紀念活動,且活動形式豐富多彩,聲勢大,影響大,效果好,起到了宣傳群眾,擴大影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