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照明電器協會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是由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民政部註冊的全國唯一的照明電器行業的社團組織。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全國性的,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國資委。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協會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即電光源專業委員會、燈具專業委員會、燈頭燈座專業委員會、電器附件專業委員會、專用材料專業委員會、霓虹燈專業委員會和半導體照明專業委員會,兩個工作委員會及信息工作委員會和人才培訓專業委員會。
1、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2、開展行業調查統計,收集和發布行業信息。
3、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4、參與制訂和修訂行業的產品標準。
5、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和訂貨,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6、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7、組織管理與技術方面的人才培訓。
8、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9、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10、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根據協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十幾年來協會在全行業開展了大量工作。目前協會擁有1000餘名會員,會員中幾乎包括了所有行業內的骨幹企業。照明電器行業“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的發展計劃均出自協會;行業權威的統計也全部出自協會;協會目前辦有三個刊物,即《中國照明電器》、《照明電器簡報》和《照明》;協會組織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協會理事長任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協會連續十年每年在國內組織照明電器展覽會,連續十幾年每年組織全行業訂貨會,連續七年每年組織行業內企業參加在國外舉辦的國際照明展。同時協會每年均舉辦不同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市場研討會、產品發布會,以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協會每年為國內外照明界包括PHILIPS、GE、OSRAM等大型跨國公司提供大量諮詢。協會的人才培訓工作委員會每年均舉辦技術培訓;協會與國外同行業組織和企業建立了密切的聯繫;協會經常營會員企業的要求,為會員企業提供免費服務,在會員企業中具有很高威信。
協會的優勢是全面、細緻地了解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產品的標準、認證、質量狀況,企業技術、設備、原材料供應狀況,市場銷售狀況。
1987.9 在湖南省株洲市召開部分照明電器企業座談會,醞釀“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建之事。
1988.5 輕工業部曾憲林部長宣布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備處”。自此,在輕工業部體制改革司的領導下,開始了組建中國照協的籌備工作。
1988.9.11~14 在南京市召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備會議”。有電光源、燈具、燈頭燈座、電器附件和專用材料的生產企業;部分省市廳、局和地方協會等共50家單位的73位代表參加會議。形成了《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章程》(討論稿);協商了中國照協成立的有關事項。
1988.9.27 輕工業部體制改革司發布《關於轉發“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備會議”的有關文件及發展會員的通知》([88]輕改司字第12號)。之後,中國照協籌備組接收了第一批會員單位357家,其中:國有企業195家,約佔總數的55%。
1989.5.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關於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的批複》(【1989】民社函第200號),“經審核,該協會已具備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同意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
1989.8.28~31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成立大會”在天津召開。271名會員代表出席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27位理事組成的“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由40名常務理事組成的“第一屆常務理事會”。選舉曾耀章為理事長,並選舉8位副理事長;聘任張式潼(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2位副秘書長;聘請了魯萬章等4名顧問;成立了5個專業委員會和4個中心;通過了《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章程》和《中國照明電器協會會費繳納、使用和管理辦法》。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方毅同志為中國照協成立題詞“珠月同輝”。
1990.2.26~28 中國照協在上海召開第一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了《中國照協關於專委會和中心活動經費的規定》。
1991.1 編輯出版內部刊物《照明電器簡報》向全體會員贈閱,並上報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
1991.6 中國照協第一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在福建省南平市召開,討論《電光源行業“八·五”發展計劃綱要》和《照明器具行業“八·五”發展計劃綱要》。
1992.6.20~22 中國照協在成都市召開第一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主要任務是商議協會換屆選舉的準備工作。
1992.12.20~22 中國照協在杭州召開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了《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章程》,第二屆理事會有理事149位、常務理事51位。中國照協第二屆一次常務理事會選舉曾耀章任理事長,選舉8位副理事長;聘任張式潼(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2位副秘書長;聘請魯萬章為名譽理事長。
1994.11.25 中國照協第二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召開,中國輕工總會行業管理指導司霍杜芳副主任代表中國輕工總會到會,並推薦陳燕生接替已離休的張式潼任中國照協秘書長,獲得大會通過。
1996.3.19 中國照協召開第三屆一次常務理事會,選舉曾耀章為理事長,並選舉10位副理事長;聘任陳燕生為常務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2位副秘書長;聘請魯萬章為名譽理事長。第三屆理事會共有理事151名,常務理事56名。
1999.6.17 中國照協召開第四屆一次常務理事會議,選舉陳燕生為理事長並選舉9位副理事長;選舉劉昇平為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梁貞和竇林平為副秘書長;聘請曾耀章為名譽理事長。四屆理事會有理事150位,常務理事60位。
2002.1 “中國綠色照明工程促進項目”協調領導小組成立,中國照協是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一。
2002.4.1 中國照協組團赴法蘭克福,參展“德國國際照明展會”。
2005.8.1 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霓虹燈生產專業委員會”。
2007.9 中國照協新一屆理事選舉工作結束,第六屆理事會理事單位159家。
2009.7.29 中國照協在北京舉行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國照協成立20周年紀念活動的組織方案,以及中國照協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增補建議名單。
陳燕生:男,漢族,1950年5月出生,1969年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
1969年至1970年陝西省宜君縣插隊知識青年。1970年至1972年陝西漢中182廠總裝車間工人。1972年至1975年西北工業大學學習。1975年至1978年西北工業大學留校任教。1978年至1982年三機部303所研究生。1982年至1989年航空工業部634所技術員,工程師,室副主任,室主任。1989年至1994年輕工業部科技司工程師,副處長。1994年至1996年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秘書長。1996年至1999年中國照明電器協會任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1999年至現在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理事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簡稱中國照協)英文名稱為 China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縮寫為Cali,漢語譯讀為“卡利”)。可獨立使用並有專屬權。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一)協會是由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二)協會是全國性的、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限制的行業性組織。
(三)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家輕工業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四)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
(五)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七)組織培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從事照明電器行業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院校,承認章程,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國家輕工業局推薦到本協會工作的同志,視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后成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有優先或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和獲得協會出版物的權利。
(四)有向協會要求對生產、經營提供幫助和服務的權利。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積極向協會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由於以下原因之一,應予退會。
(一)停業或者轉產。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不予改正時,可勸其退會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三)修改協會章程;
(四)推選理事會;
(五)審查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理事會,理事會推舉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兩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根據議事內容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進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聽取和審查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批准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機構設置和撤消;
(七)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
(八)選舉常務理事會;
(九)組織下屆協會的換屆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行業中有較高聲望和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分別聘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各榮譽職位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可享有其它會員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由理事長在常務理事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任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在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長同意任職。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任務,本協會下設若干綜合或專業工作委員會,其設置、撤消和工作任務由理事會確定。專業委員會由所在單位配備必要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地區性行業協會可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本協會並受本協會章程約束,但不是協會的地區性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