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麟
03年任中共江蘇省秘書長
趙少麟,男,漢族,1946年10月生,山西原平人,1973 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5年8月參加工作,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原子工程系無線電測量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7年5月18日上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單位行賄、騙購外匯一案,對被告人趙少麟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
1965.08——1970.09,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原子工程系無線電測量專業學習。
1970.09——1976.04,南京大橋機器廠工人、廠技術科技術員。
1976.04——1980.06,南京大橋機器廠技術科黨支部副書記、四車間黨支部書記(其間:1979.08—1980.06省委黨校學習)。
1980.06——1982.08,南京大橋機器廠黨委副書記。
1982.08——1984.03,共青團江蘇省南京市委書記。
1984.03——1986.04,中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委書記。
1986.04——1989.08,中共江蘇省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1989.08——1992.09,中共江蘇省南京市委副書記。
1992.09——1993.03,中共江蘇省淮陰市委副書記、淮陰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1993.03——1994.09,中共江蘇省淮陰市委副書記、淮陰市人民政府市長。
1994.09——1995.05,中共江蘇省淮陰市委書記、淮陰市人民政府市長.
1995.09——1996.01,中共江蘇省淮陰市委書記。
1996.01——1997.11,中共江蘇省淮陰市委書記、淮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7.11——1998.06,中共江蘇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1998.06——2000.03,中共江蘇省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0.03——2003.04,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3.04——2006.11,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6.12——2015.08,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第一副理事長。
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少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拉攏腐蝕領導幹部,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隱瞞個人因私出國(境)情況;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縱容其子開設私人會所,並多次在私人會所宴請有關領導幹部;向他人送禮金;夥同其子行賄;參與騙購外匯。其中,行賄、參與騙購外匯問題涉嫌犯罪。此外,趙少麟還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趙少麟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權威發布,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6年7月13日,據高檢網消息,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原秘書長趙少麟涉嫌單位行賄、騙購外匯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分別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少麟夥同其子趙晉,為趙晉實際控制的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夥同趙晉等人騙購巨額外匯,依法應當以單位行賄罪、騙購外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單位行賄、騙購外匯一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少麟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少麟夥同其子趙晉,為趙晉實際控制的山東誠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在山東省濟南市經營房地產項目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時任山東省委常委、秘書長、濟南市委書記王敏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4.895萬元。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少麟幫助其子趙晉,通過偽造對外貿易合同、虛構向境外支付費用等手段,騙取有關機關審批文件,在國內多家銀行購買外匯,並匯往境外,共計美元4170餘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趙少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趙少麟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7年5月18日上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單位行賄、騙購外匯一案,對被告人趙少麟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少麟在充任其子趙晉實際控制的公司總顧問期間,夥同趙晉請託他人為其公司非法經營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并行賄價值人民幣444.895萬元的財物;幫助趙晉採用偽造對外貿易合同、虛構向境外支付費用手段騙取有關機關審批文件用於騙購外匯並匯至境外,共計美元4170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少麟的行為分別構成單位行賄和騙購外匯罪,依法應實行並罰。鑒於趙少麟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單位行賄犯罪事實;在騙購外匯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涉案款物;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所犯單位行賄罪從輕處罰;對騙購外匯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