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登記
戶外廣告登記
戶外廣告登記是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進行戶外廣告登記管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戶外廣告登記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發布戶外廣告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
戶外廣告由發布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記管理。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2、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
3、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4、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5、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6、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7、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戶外廣告登記事項包括: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名稱;
(二)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及具體位置;
(三)戶外廣告發布期限;
(四)戶外廣告形式、數量及規格;
(五)戶外廣告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介的時間。
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廣告發布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公章的《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2、加蓋發布單位公章的《戶外廣告樣件》(一式2份);
3、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代理人證明》(蓋公章);
5、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6、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7、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8、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發布戶外廣告的,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9、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申請戶外廣告變更登記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廣告發布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公章的《戶外廣告變更登記申請表》;
2、加蓋發布單位公章的《戶外廣告樣件》(一式2份);
3、原《戶外廣告登記證》;
4、廣告發布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代理人證明》(蓋公章);
6、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7、變更后的廣告形式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8、變更內容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9、其他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戶外廣告登記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