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成立於2005年10月,為省政府管理、服務、協調金融工作的直屬機構。省金融辦為正廳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掛靠省政府辦公廳。

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09號),省金融辦主要職責有:
(一)配合協助國家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金融機構執行和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政策、決定和工作部署,協調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擬定全省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三)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協助和配合中央駐蘇金融管理機構對地方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駐蘇中央金融機構的聯繫;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四)協助配合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和提示,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五)承辦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證券期貨機構和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
(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陸續增加了部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1、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和監管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專門負責。《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09〕132號)等文件明確,省金融辦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2、再擔保行業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各級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指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明確規定,省金融辦負責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
3、交易場所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辦發〔2011〕38號),各類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省政府關於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2〕50號)明確,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后,省金融辦承擔日常監管職責。
4、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各地要成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江蘇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62號)明確,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

內設科室


根據(蘇政辦發〔2005〕109號)和《關於調整省金融辦內設機構等問題的批複》(蘇編〔2011〕18號),省金融辦現設5個職能處室。
(一)綜合處:負責全辦內部綜合事務。辦理收文、發文、檔案保管、會議接待、人才培訓、紀檢監察、門戶網站維護等事項。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全辦工作總結與要點及綜合性文稿,制定區域或行業綜合性金融政策意見。
(二)銀行一處:負責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聯繫省級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業創新發展、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及監管等方面的事項。
(三)銀行二處:負責科技金融發展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聯繫省級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科技金融創新發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及監管等方面的事項;協調全省金融穩定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
(四)資本市場處:負責企業上市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工作,聯繫省級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辦理企業上市審核、交易場所審批及監管等方面的事項。
(五)保險處:負責保險業和再擔保行業發展工作,聯繫省級保險機構、省再擔保公司。辦理保險業創新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改革和發展、再擔保公司審批及監管等方面的事項。

領導分工


查斌儀:主任;負責省金融辦全面工作,分管綜合處、銀行一處、保險處。
聶振平:副主任;分管銀行二處、資本市場處、金融穩定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