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氣管激發試驗

支氣管激發試驗

支氣管激發試驗是以某種化學、物理或生物的刺激,激發氣道的收縮反應,使支氣管平滑肌收縮,再行肺功能檢查,以判定支氣管狹窄的程度,從而用於測定氣道高反應性(AHR)的一種方法。根據激發劑的不同,常用的激發試驗可分為藥物試驗、運動試驗、蒸餾水或高滲鹽水激發試驗、特異性支氣管激發試驗等。氣道反應性增高是支氣管哮喘的重要特徵之一,是氣道炎症的間接反映,同時也反映了氣道阻塞的可變性。氣道反應性越高,峰值流速(PEF)的晝夜波動率也越大。氣道反應性與哮喘病情的輕重相關。

術前準備


● 詳細了解受試者的病史、是否曾做過激發試驗及其結果,是否有嚴重的氣道痙攣發生並做體格檢查,排除所有激發試驗的禁忌。

適應證


● 1.支氣管哮喘,包括咳嗽變異型哮喘、職業性哮喘等,是氣道反應性測定的主要適應證。
● 2.伴有氣道反應性增高的其他疾病,如過敏性鼻炎、慢性支氣管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過敏性肺泡炎、熱帶嗜酸細胞增多症、肺囊性纖維化、結節病、支氣管擴張、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以及長期吸煙者等。
● 3.肺通氣功能正常或僅有輕度氣道阻塞者(FEV1>正常預計值的70%)。

禁忌證


● 1.對誘發劑過敏者。
● 2.基礎通氣功能嚴重損害者。
● 3.近期內有心梗,或正在使用擬副交感神經藥物、心動過緩等。
● 4.嚴重高血壓、腦血管意外、甲狀腺功能亢進症者。
● 5.哮喘發作加重期者慎用。

注意事項


● 1.試驗前應停用可能幹擾檢查結果的藥物:吸人性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或抗膽鹼能葯停用4~6小時、口服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或茶鹼停用8小時、長效或緩釋型停用24小時以上、抗組胺葯停用48小時、色甘酸鈉停用24小時、糖皮質激素口服停24小時、吸入停12小時;避免吸煙、飲用刺激性飲料等6小時以上。
● 2.試驗前基礎肺通氣功能的指標FEV1占預計值的70%以上才能進行激發試驗。受試者應為哮喘患者病情穩定時或緩解期。
● 3.支氣管激發試驗具有一定危險性。試驗時吸入激發物濃度應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增加劑量。應備有急救器械和藥品,試驗時需有經驗的臨床醫師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