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修正案
哥本哈根修正案
1992年11月25日簽署,1994年6月14日生效。該修正案將發達國家CFCs、CTC、TCA的最終淘汰時間提前到1996年,將哈龍的最終淘汰時間提前到1994年,對發展中國家是否加速這些物質的淘汰將在考慮多邊基金對他們提供的援助之後決定。《哥本哈根修正案》同時增加了三組受控物質,包括40種HCFCs、含氫溴氟烴(HBFC)和甲基溴,並規定了這幾種物質的淘汰時間表。
《哥本哈根修正案》是繼倫敦修正案后又一個影響很深遠的修正案。它將發達國家CFCs、CTC、TCA的最終淘汰時間提前到1996年,將哈龍的最終淘汰時間提前到1994年,對發展中國家是否加速這些物質的淘汰將在考慮多邊基金對他們提供的援助之後決定。其後在1995年維也納舉行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上決定發展中國家這些物質的淘汰時間表仍將維持倫敦修正案的時間表,並有10年的寬限期。《哥本哈根修正案》同時增加了三組新的受控物質,包括更新的附件C第一組名單40種全氟氯烴(HCFCs)、附件C第二組氟溴烴(HBFC)、附件E甲基溴,並規定了這幾種物質的淘汰時間表。比較特殊的是,對HCFC,修正案只規定了其消費的最終淘汰時間而沒有涉及生產。對HBFC,它當時在全球還很少商業方面的應用,修正案規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到1996年均必須停止這類物質的生產和消費,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將其作為哈龍的替代品應用。
《哥本哈根修正案》於1992年11月25日在哥本哈根簽署,1994年6月14日生效,截至2004年8月,共有163個締約方。2003年4月22日,中國簽署加入了該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