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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解

天主教聖事

和好聖事sacrament ofreconciliation,也稱告解聖事sacrament of confession (強調認罪的成份),或懺悔聖事(強調改變、懺悔的成份)。是天主教會七件聖事之一。“在懺悔聖事中,信徒向合法的聖職人告罪,且對所告的罪痛悔並定改,藉同一的聖職人赦罪后,便從天主獲得領洗后所犯罪過的赦免,同時亦與因犯罪而傷害了的教會和好”(《天主教法典》959)。

目的及效果


人有七情六慾私慾偏情,稍一放縱就會犯罪,有的罪是出於無意,有的是出於有意。有意作惡在大事情上就是大罪。人人皆有罪一時疏忽而不行善,也可能是罪,為了赦免人的罪過。耶穌才建立了告解聖事,為赦免信徒在領洗后所犯的罪過,並與天主合好,使人從魔鬼的奴役下解救出來重獲救恩。幫助信徒痛悔己罪努力向善聖化自己,使人的心與靈得到平安。
告解聖事是平安、喜樂、安慰的聖事。如果這件聖事不產生大的平安,就表明我們告解的態度是不正當的(或不謹慎省察,或不真心痛悔或不信任我們的善牧耶穌)。
告解和聖洗聖事有著密切的聯繫。教父們稱告解聖事為另一種“艱辛”的聖洗;不忠信的教友違反了領洗的誓願,理應被基督棄絕。但耶穌不願意任何人喪亡,他在世時常赦人的罪“架上為一切人類的罪過作補贖,然後將這個赦罪的權柄交給了自己的教會。聖體聖事是天主無窮的愛情的聖事,同樣告解聖事就是天主無限仁慈的聖事。什麼是最偉大、最崇高的愛情?就是寬恕得罪自己的人,不但寬恕而且忘記消滅他的罪,對待他比以前還要仁慈。就如同耶穌治好癱子(瑪9:1-8),耶穌在治癒癱子之前先赦了他的罪,藉此告訴我們靈魂的健康比肉身的健康重要得多。罪婦瑪達肋納的故事(路7:36-48)......,這表示因愛天主,天主對罪人的仁慈普及全部聖經,寬恕是他的喜樂(路15:5,7)。當天主打發他的聖子降到世上來找尋寬恕、醫治罪人,甚至為他們受死,他的愛便到了極點。“到我這裡來,我必不把它拋棄於外” (若6:37),耶穌藉著告解聖事延續寬恕罪人的工作,他只要求罪人捧著一顆悔改的心來接受他的仁慈,告解聖事使我們更接近天主。真實的基督徒不以履行嚴格的命令而感到滿足,但他願意更相似基督。
告解聖事的效果共計四種:
①赦免罪惡,賦給寵愛:靈魂上一切大罪因妥當告解而獲赦,或直接或間接。直接或赦是藉告解聖事地本效能,把罪惡直接消減,同時賦給寵愛,恢復超性的生命,寵愛與大罪不能並存,所以若有不故意遺忘的大罪,只要有足夠的痛悔,即被寵愛消滅,這就是所說的間接赦免。大罪赦則全赦,不赦則全不赦,不能有赦而有不赦。小罪不然,那條痛改,那條獲赦。但若大罪不赦,小罪亦不能赦。大罪獲赦,小罪不一定獲赦。小罪在告解聖事以外,亦能獲赦。
②赦免罪罰:永罰與大罪不能分離,所以赦免大罪不能不赦永罰。暫罰不然,可以全赦,可以全不赦,普通赦免一部分,至於赦免多少,以告解人的熱心為準。
③賦給聖事的本聖寵:告解聖事的本聖寵是使人良心安樂,神力增加,助人行善立功,給人避免重陷於大罪的聖寵神佑。
④功勞復原:犯大罪以前所立的超性功勞因大罪而喪失。今因善領告解獲得罪赦,先前的功勞,賴天主的仁慈,復還給回頭的靈魂。

建立及發展


人的罪惡雖然重大,天主的慈悲卻是無窮的。為了拯救人類脫免罪惡,天主派遣聖子來到世界上作為“除罪的羔羊”。為了赦免人類的罪過,耶穌建立了聖洗聖事。又建立堅振聖事堅固領洗者的信德生活,以聖體聖事滋養人的超性者。在教會初期曾有人以為,在領過這三件聖事之後如果再犯大罪,就註定永遠喪亡,不可救藥。但是耶穌卻有比較溫和的想法。他的慈悲勝過一切罪惡。為了憐憫領洗后又不幸犯罪,他又建立了告解聖事。
“天主不願意罪人死亡,而願意他回頭和生活”(則33:11)。正是為了罪人天主降生成人以“拯救迷失了的人”(路19:1)。在傳教生活中,耶穌與罪人交往又同他們吃飯(路15:2)。在法利塞人竊竊私議時,耶穌答應說: “不是健康的人需要醫生,而是病人;我不是來召義人,而是來召罪人”(谷2:17)。善牧和盪子的比喻都表現出耶穌對罪人的慈愛。他曾寬恕悔過的罪婦,在生命的最後一刻,他寬恕了求助的右盜,以及釘死他的仇人。在十字架上“我傾流了寶血,為赦免罪過”,他自己作了“贖罪祭為贖全人類的罪過”(若一2:2)。正因為他如此愛人,在他復活之後便立刻建立了告解聖事。

聖經的敘述

耶穌復活的第一天晚上,宗徒們聚在一起。耶穌忽然站在他們中間給他們說: “願你們平安!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若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要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20:19)。從這一段簡短的敘述,我們確知:⑴耶穌把自己由天主父所接受的使命託付給宗徒們,同時也賦給他們執行使命的權能。耶穌的主要使命是為人贖罪。所以宗徒的使命之一也是赦免人罪:“你們要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⑵耶穌使宗徒們領受聖神。罪過的赦免也是借著聖神,他是生命的施與者,他是人靈的聖化者。聖神通過宗徒們可以使失落超性生命的罪人獲得新生。為此,耶穌先讓宗徒們領受聖神。⑶宗徒可以使用赦罪權,也可以保留:“你們若存留(不赦)誰的罪,就給誰存留。”這並不是說宗徒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情緒任意給人存留罪過,而不加赦免。而是說,宗徒們應該看罪人是否誠意悔改,是否定志革新,而後定奪是否應該赦免或者存留。所以在給人赦罪之前,宗徒們需要知道罪人犯的什麼罪,他是否真心痛悔。從此,我們知道組成告解聖事的三個要素:痛悔、告明、赦罪。
耶穌建立告解聖事是讓宗徒們繼續他給人赦罪的使命:“我來不是為召叫義人而是為召叫罪人。”為證明他有赦罪的權能,耶穌曾行奇迹治好多年不能行路的癱子(谷2:12)。赦罪一如行奇迹的權能只有天主有。赦罪也是最大的奇迹,是使罪人從死中復活的奇迹。在復活之後,耶穌立刻賦給宗徒赦罪的特權,也是他復活后給罪人的第一件禮物。
宗徒們以及他們的繼位者自教會的開始就不斷地使用他們的特權,以耶穌之名給人赦罪實行告解聖事。

傳統的記載

在宗徒時代行告解聖事之開除教籍之權常在一起並用。宗徒們這種作法是受當時猶太教律的影響:假如一個教友犯了重罪,其他的人不得與他交往,或至少不得與他同桌共食。為此,耶穌與罪人共食時,曾受到法利塞人的指責(見路15:2)。罪人只有在改過自新之後,才能再與其他教友互相往來。否則便被隔絕於教會之外。“人要把你們逐出會堂”,這是耶穌對宗徒們的警告,也是猶太人對不忠於律法的“絕罰”。保祿在傳教時命令教友與公開的罪人斷絕來往: “你們不要同他相交;同這樣的人連一起吃飯也不可”(格前5:9-12)。後來如果罪人已經悔過,宗徒便立即寬恕(格后2:5-10)。若望宗徒對待罪人也有相同的作法(見若二10;若三9;默2)。
宗徒們的繼位者當然也隨從宗徒們的作法:凡是公開地犯重罪的(如背教者、殺人者、離婚者……),即使他們謙誠認罪,並不能立刻獲得罪赦。他們須要很久(甚至數年之久)作補贖罪行的苦工:守齋、祈禱、行哀矜、克苦或其他愛德的善工。然後,主教或者司鐸(普通是在大瞻禮五)才公開地赦免他們的罪過,並允許他們重新加入教友的團體。關於最初數世紀實行告解的方式,賀而默(Hemas)及戴爾都良((Tertulliano)都有記載。在隱密中所犯的大罪,當然一如現在是於隱密中獲得寬恕。但是並不如現在那麼容易。原因是那時代的教友看罪惡非常嚴重,教會要求犯罪者先行賠補,然後才給與寬恕。肯作補贖才能證明一個罪人真心悔過。大約從第八世紀開始,罪人所當行的補贖、苦工等可以用朝拜聖地或大方賙濟貧窮來代替。約在第十世紀時公開的補贖,赦罪就不再實行,而採取到今日仍慣用的簡單方式。方式改變是因為時代不同,但是告解聖事的本質並沒有改變。為獲得罪赦,須要誠心懺悔。也須要向主教或司鐸告明。在十六世紀時,又有了神工亭的出現,更增加了此聖事的隱密性。因此,此聖事的教會性,至少在表面看來,已不明顯。大部分教友都以為去“辦告解”是一項個人的事件:個人通過司鐸的赦罪權去與天主和好。就是主要為了這個原因。梵二大公會議前所發起的禮儀運動,對於現行的懺悔聖事,也作過多種試驗,尤其是懺悔儀式的舉行,使教友了解並體會此聖事的教會性。

方式及儀式


告解聖事的禮儀是從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禮儀憲章的出台開始改革的,但是告解聖事禮儀的改革,並不涉及此聖事內基本結構和主要意義。它的改革,正如禮儀憲章(72)所指示的,只涉及“禮節”與“經文”,其目的是使本聖事的性質與效能透過禮節與經文更明確地表達出來。那麼如何能清楚地表明呢?首先是“禮節”的革新,也就是“舉行儀式”的革新。

個人告解儀式

個人告解是現代教友習慣的方式,教會予以保留,並鼓勵教友們以此方式去辦告解,只是在儀式的細節方面有所革新。為清楚起見,並先列簡表如下:
新 禮
1.接待懺悔者:
(一)划十字聖號
(二)勸告罪人依靠天主
2. (誦讀一段聖經)
3. (念懺悔詞)及告罪
4.神父勸告並給補贖
5. (默念悔罪經)
6.神父宣讀赦罪經(四端)
宣讀時,神父將手伸向懺侮者
7.—
8.請懺悔者退去
舊 禮
1.接待懺悔者:
神父只降福懺悔者
2. —
3.念懺悔詞及告罪
4.神父勸告並給補贖
5.念悔罪經表示痛悔
6.神父宣讀赦罪經(一端)
(一)宣讀時,在懺悔者頭上覆手
(二)懺悔者答:阿們。
7.頌謝天主仁慈
8.請懺悔者退去
依照上表所示,可知個人告解的程序基本上沒有變化。但是一些革新的細節卻具有重大意義。在新告解禮典中這一章“個人告解儀式”,原稱“使懺悔者個別修好的禮規”。因此,這個標題已指出個人告解時所應具備的態度,去辦告解是去修好,與天主和教會的修好。
接待懺悔者的方式也與以前不同,新禮規容許視情形需要,用不拘形式的語句接待懺悔者。這初步的交換,如果做得好,對懺悔者的妥當告解有很大的助益。“辦告解”的教友在開始告罪時通常都有一種緊張和怕懼的心情。神父用一兩句適當而親切的話,可使其心境安定下來,而順利地進行告解的程序。新訂告解禮典提供了一些取自或根據聖經的簡短語句,聽告解的神父可自由選用,請懺悔者倚靠天主。
“恭讀天主聖訓”或“誦讀聖經”這確是一個新的成份。一直到禮儀改革前,告解聖事的舉行從未讀過聖經。梵二大公會議的禮儀革新特彆強調禮節與言語(聖經)在禮儀中的密切關係,因此“在舉行禮儀時,應安排更豐富、更有變換性和更適當的聖經選讀”(禮儀憲章35)。從改革后的每件聖事禮儀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上這條憲章的實施:即舉行聖事會遭到一些實際困難,如人數過多、時間不足等。不過,如果聽告解的神父與辦告解者確信誦讀聖經的益處,一定可以找到克服困難的辦法,如入數過多,神父聽告解前,可先與大家一齊閱讀一段聖經,稍加解釋,然後再去神功架聽告解,神父時間不足,辦告解者也可在告罪之前,自己先選讀一段聖經,作簡短默禱。如此,也可獲得較大的神益。同時,藉此聖經選讀,也可使教友了解,告解聖事也是我們與天主的一種交談:天主藉聖經給我們講話,召喚我們回頭改過,他樂於寬恕悔改的罪人;而我們通過神父向天主認罪求恕,重新獲得天主的恩寵。告解聖事的確是聖經上盪子回頭的重演。
讀完聖經以後,懺悔者可先念“懺悔詞”,然後告明所犯的罪過。這一部分禮節沒有改變。只是在禮典前言中給聽告解的神父一些牧靈方面的指示。
“悔罪經”:懺悔者告罪、並接受補贖后,要念悔罪經,求天主寬恕所犯諸罪。這悔罪經可以是自動自發的,即懺悔者可用自己的言語表示懺悔求恕之情。但為那些不知如何自我表達的懺悔者,禮典中提供了一些“悔罪經、供人選用。這些經文多數取自聖經,也很簡短。教會鼓勵選用取自聖經的經文,這悔罪經文最好是用聖經的詞句所構成的。
“赦罪經”:此端新訂經文是告解禮儀中最主要的改革。首先是儀式的改革:赦罪的神父念赦罪經文時由“舉手”而變為“覆手”或向懺悔者伸出右手,這原是本聖事的最古老的儀式。後來,由於聖多瑪斯主張任何特殊經文與外在儀式為此聖事均非必要,覆手禮便被放棄。但是在一六一四年出版的《聖教禮典》中,在念赦罪經之前,又引進了“向懺悔者舉起右手”的儀式。然而,在習慣用神功架(亭)的世代,這種“舉手”似乎是“多此一舉”,並無多大意義,因為懺悔者並看不到神父舉手的動作。新禮規又恢復了傳統的“覆手”是很有意義的,它表示神父呼求天主沛降恩寵,派遣聖神,赦免我們的罪過。這“覆手”儀式也是堅振和聖秩等聖事所用的主要儀式。為了使此儀式真正成為“恩寵的標記”,現行的神功架實有革新的必要。關於懺悔者含悔罪經時的姿態,以及神父念赦罪經時是坐是立,新禮典並沒有確定。懺悔者可以以傳統方式跪著念悔罪經;但視情形需要,也可以站立;只是應俯首表示罪過、認罪。倘若懺悔者跪著,神父仍可坐著念赦罪經,但為了覆手的方便,站著念赦罪經更好。再者,新禮規指出,神父應等待懺悔者念完悔罪經后,再開始“赦罪經”。這假定懺悔者應用比較大的聲音念“悔罪經”,讓神父聽到。神父也應以清晰可聽的聲音誦念“赦罪經”。告解聖事是一種交談,彼此應能互相溝通思想、互相了解。
神父在念完赦罪經后,邀請懺悔者“頌謝天主”。從天主得到了罪赦之恩,應知感謝,這是很自然的道理。耶穌曾治癒過十個麻瘋病人,只有一個回來大聲頌讚天主。我們通常都像其餘九個被治好的麻瘋病人,離開神功架就不知去向了(參閱路17:11-18)。因此,神父用一兩句簡短的語句提醒懺悔者要讚美感謝天主,如:“請讚美感謝天主,因為他是慈善的,他的仁慈永遠常存。天主已經寬恕了你的罪過,平安回去吧!”仟悔者則答:“感謝天主。”如此,懺悔者懷著感恩的心退去,高興地去實行所接受的補贖。

團體告解儀式

此處所謂團體告解是指懺悔者人數多時,先作集體準備,然後“個別”到神父前告罪,並獲得罪赦。此種團體告解的主要意義:“集體舉行告解聖事能更明顯地表示聖事的教會性。因為信友共同聆聽那宣揚天主仁慈、勸勉他們改過遷善的聖道,他們就共同努力使他們的生活合乎所聽的聖道,並以祈禱互相幫助。每人告罪並得了罪赦后,為了天主給他聖子寶血所救贖的子民行了奇妙的事迹,而共同讚美天主。”
集體舉行告解儀式的主要結構是先舉行“聖道禮”,在此聖道禮中應注意選擇適當的讀經;讀經后,神父以聖經為出發點,作簡短講道,並指導懺悔者省察良心、痛改前非,皈依天主。講道后,要有一段靜默的時間供懺悔者作省察,也可以由神父或其他人員帶領一起作省察。
聖道禮后就是“修好禮”:神父或其他人員請大家跪下或俯首念懺悔詞如“我向全能的天主……”。然後起立念一禱文或唱一首聖歌表示痛悔之情。最後加念天主經。在此經文中,我們求天主寬恕我們的罪過,如同我們寬恕別人一樣。古代的教友非常重視此經文的赦罪效能。
念完天主經,聽告解的神父到指定的地方。懺悔者可任意選定一位神父去告罪,並得罪赦。集體告解通常需要多位聽告解的神父,以免使舉行此聖事的時間過於延長。眾懺悔者告罪和得罪赦后,重聚一起,聽告解的神父也在主禮領導下聚集在眾教友的面前。主禮請大家感謝讚頌天主大恩。可唱聖詠或聖歌,最後主禮神父念結束禱詞。
結束禱詞后,神父以隆重祝福式祝福教友。然後,執事或其他人員遣散教友說:“天主已經赦免了你們的罪過。平安回去吧!”教友答:“感謝天主。”
以上所述是《新訂告解禮典》的第二章。禮典又提供了第三章,也是集體告解,但告明和赦罪也是集體舉行。此章的儀式只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方可採用。教義聖部曾於一九七二年公布了有關集體赦罪的準則。前言(31-34)又重述這些準則,並強調:“個別及完整的告罪與赦罪是信友與天主及教會修好的唯一通常方式,除非有身體方面或心理方面的不可能,是不能免守這種方式的。”因此,集體赦罪只是在主教團或教區主教許可的特殊情形下,方可實行。此種集體告解禮儀除了應適應的幾點外,大致與第二章相同(請參閱禮典)。
由以上所述舉行告解聖事的各種方式,可看出新訂禮規如何表達此聖事的主要意義,尤其是此聖事的團體性、教會性。集體告解雖不能經常舉行,但倘能一年內在主要慶節或節期舉行數次,一定會使教友更深一層地了解本聖事的意義。

領受人介紹


凡領洗后犯過罪的人,不論大罪小罪,即有領受告解聖事的能力。但為實際獲得聖事的效果,必須痛改告明補贖所犯的罪過。在詳細討論這些問題以前,必須先討論兩等領受人:昏迷不醒的病人及異教人或裂教人。

昏迷的病人

苦病人神志喪失以前,曾表示過回頭改過的意思,或願見司鐸,可以並應當予以赦免。病人若是一位善良教友,雖未曾表示痛悔求赦的意思,亦應予以赦免,不過必須加一條件,你若有領告解的意思……如果是一個不良的教友,甚至正在犯罪時陷於昏迷,雖無痛悔的跡象,仍可予以有條件的赦免。因為可能在危險中,藉聖寵的助佑改變了態度。只有當病人至最後的一刻,仍然怙惡不悛,倔強拒領任何聖事,昏迷以後,一定沒有予以赦免的義務。
死人自然不能予以赦免。但是死有真死假死之別,負責救人的司鐸不可不加分辨(見終傅聖事)
倘若不能確定昏迷的病人為公教或非公教人,在公教國家,其人民多數為公教信徒,許可予以有條件的赦免。但在非公教國家,如我國,人民絕大多數為教外人,普通不予赦免。若有一線希望,可能許可予以有條件的代洗。赦免或代洗前,應盡所能,提起病人救靈魂的希望,痛悔前罪等,然後給予有條件的赦免或代洗。

異教或裂教

在普通情況中,天主教聖職人員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施行聖事(天主教法典844條一項)。但對東方教會人士,縱然尚未完全和天主教共融,如果自動請求告解,並且也有應有的準備,天主教聖職人員可合法地為之施行懺悔聖事。至於其他教會人士,如果聖座斷定,他們對懺悔聖事的看法和東方教會人士相同,則亦可為之施行(天主教法典844條三項)。有死亡危險時,或依據教區主教或主教團的判斷,認為有其他迫切需要,天主教聖職人員,也要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施行懺悔聖事,只要他們自動請求,又無法找到牧師。

請領介紹

天主教徒在正常情形下,不可向非天主教聖職人員請求領受懺悔聖事,但為了需要或神益,並遵守下列條件,可向非天主教聖職人員請領聖事:1、避免錯誤或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二、實際找不到天主教神父或很難找到天主教神父;3、該教會內的懺悔聖事是有效的(天主教法典844條二項)。本教會的牧師,且對懺悔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信仰,並有適當的準備(天主教法典844條四項)。

行為介紹


按上面講的,告解人的行為很可能是構成告解聖事的要素,至少是為告解生效不可少的條件。這個問題既然如此重要,所以對於此等行為不得不詳細說明,告解人的行為共計五種:一、省察,二、痛悔,三、定改,四、告明,五、補贖。省察是告明的必然準備,所以將與告明一同討論。
5.1痛悔
5.1.1 痛悔的性質
痛悔是痛心難過,悔恨己罪,巴不得沒有犯罪才好,為此定志永不再犯。真誠痛悔不能不包含定改,定改正是真心痛悔的自然表現。痛悔、定改在告解人的行為中,具有極端的重要性。在不得已時,告明、補贖可有免除的餘地,而痛悔、定改則絕對不可或缺,任何情況不能免除。
5.1.2 痛悔的類別
痛悔有本性與超性之別。本性的痛悔,其動機是本性的,如喪失臉面、自由等。超性的痛悔,其動機是超性的,與信德救靈有密切關係,如天堂、地獄、天主的美善恩愛等。
超性的痛悔還分上等下等。上等痛梅,其動機是天主、天主的美善、天主的恩愛、天主的尊嚴等。下等痛悔,其動機是自已、望天堂、怕地獄、不願失落靈魂等。上等痛悔在領告解以外,即能赦免罪過使人復義。必須含有願領告解的意思,不然,不算是真正的上等痛悔。下等痛悔在聖事以外沒有赦免大罪的能力。下等痛悔的動機,雖說是自已,但不是奴隸式的絕對自私自利,而是兒女式的對天主的敬畏,怕因罪招惹天主的義怒,希望天主寬赦,重獲升天見主的大恩。倘若有人純為怕受永罰而痛悔己罪,假使沒有地獄的話,即將肆無忌憚,這種痛悔不但不能赦罪,其本質就是大罪。
5.1.3痛悔的特點
在告解中,痛悔應備的特點:1、必須是真誠的。即從內心發出來的,誠心誠意在天主前認罪求饒。他在口頭上誦念悔罪經,拊胸哀號,甚至流淚慟哭,而內心卸無悔罪的誠意,不夠痛悔的資格。真誠的痛悔並不要求悲痛的感覺如喪考妣。痛悔是意志的行為,不是情感的衝動。有時教友感不到悲痛,便恐懼不安,以為自已沒有真誠的痛悔。只要他用信德的眼光,承認罪惡為最大的凶禍,恨之過於恨萬難萬苦萬死,並有永不再犯的決心,他可放心,一定有真誠的痛悔。2、必須是超性的。超性的痛悔必須賴聖神的助佑,由超性的動機而產生。3、必須是普遍的。即無一大罪不恨。痛悔是赦免的必要條件,而大罪又不能分別赦免,故對所有大罪,必須無一條不痛悔,方能得赦。但不需要對每一條大罪特別提出來加以痛悔。只要為了普遍的動機(愛天主,怕地獄等)痛悔所犯之罪即可。若以外還有小罪,雖不加以痛悔聖事,仍能有效游。當然不痛侮的小罪是不能得赦的。但如果只有幾條小罪,至少必須痛悔其中之一,告解方能有效。4、必須是至高無上的。意思是說,在理智的判斷中,認定罪惡是一切凶禍中最大的凶禍,為此寧願失落天下萬福,盡罹天下萬苦,不願獲罪於吾至尊至善之主。不需要痛悔的強度達到頂點,因為那是人力辦不到的。5、必須是與告解有關的。前面已經說過,痛悔可能是聖事的要素,那麼最低限度,應與告解有關,並至少在效力上存續於赦罪之時。預備告解時所發的痛悔,或因痛悔已罪而立志領告解,須與告解有關。因愛主而悔罪或願承行主旨,這樣心情,按幾位學者的意見,含有與告解有關的痛悔。故遇到有善意的異教人臨終,若不能勸他歸正,許可予以赦免(天主教法典844條三、四項)。發痛悔最好在告明以前,但在告明以後發痛悔還不算晚。無論如何,發痛悔必須在赦罪以前方能有效。若告解人在赦罪后立刻又告一遺忘下的大罪,最好在重赦前重發痛悔。但這不是必要的。潛力的痛悔能夠存續很長的時間,幾個小時,也可幾天。有人主張,發過的痛悔,只要沒有消減,即能有效。為此在急迫時,若能合理推定病人昏迷以前發過痛悔,即可予以赦免。一犯大罪,先前的痛悔自然消滅。
5.2 定改
定改是定心改過,是不願再犯罪的決心,有此決心,才算真心回頭,才能獲得罪赦,定改與痛悔不能分離
5.2.1 定改的特點
1、定改必須是堅決的。所謂堅決,不需要達到極點,只要真心誠意不願犯罪,即算堅決。猶疑不定,想不犯又想犯,戀戀不捨,確乎不夠定改的程度。告解不久重犯同樣的罪,普通是沒有定改的憑證。怕犯罪的心情或預料仍要犯罪,可能與真正的定改同時存在。2、必須是有效的。有效的定改不是空空拿定主意不再犯罪,而是立志取用一切避免犯罪的必要方法,實際離開犯罪的近機會,儘力賠償因罪加給人的損害。3、必須是普遍的。即立志不犯任何大罪,但不需要對每條大罪特別立志。對於小罪,普遍的定改不是必要的。如果只有小罪,至少定改其中之一,或立志減少其數目或減少其故意性,告解方能有效。只有小罪的人告解時,特應注意的是發真誠的痛悔和定改。最好每次告解,每次重告一條一定痛改的罪,或指定一條較重的罪,特予痛改。
5.3 告明
5.3.1 告明的性質
告明在告解聖事內,是告解人應有的行為,以獲得赦免為目的,把自己所犯的罪過向一位認為有赦罪權的司鐸告說明白。這個行為稱為“聖事的告明”。即便告的不完全,或冒領告解,或未得赦免,只要以獲得赦免為目的,向一位認為有權的司鐸告罪,即是聖事的告明。
但若明知一個人不是司鐸,或是司鐸而無赦罪權,或有赦罪權而非為獲得赦免而告罪,不是聖事的告明。只為尋求指導向一位司鐸說明自己的罪過,不算聖事的告明。如果訴心后改變主意,願意獲得赦免,至少應按照禮儀規定再行告明,方可獲赦。
5.3.2 告明的特點
1、秘密的。告明應是秘密的,意思是說,罪人行告解時,沒有公開告罪的義務。為此,在急迫情形中,若不能秘密告解,只要表示悔罪求赦,就可以予以赦免。但是教會也不禁止公開告明己罪,如,利用翻譯(天主教法典990條)。2、口頭的。告解人普通應用言語告明罪過。但如果不可能,需要用其他方法盡量表明自己的罪過,如,拊胸、手勢等姿態。不需要用書面告明,但也不禁止把罪寫在紙上念給司鐸聽。若把紙條交給司鐸看,以後告解人仍然須要告明說:“這些罪過我全心後悔,求神父赦免……。”3、誠實的。是說是,非說非,謙謙遜遜地把省察出來的罪告說明白,不添不減、不改變、不折扣。虛言只能欺騙人,不能欺騙天主。對於應當告明的罪況,或重要事件,解罪司鐸合法詢間時,故意說謊,或故意不答,屬於缺少告明,雖被赦免也是無效。如果大體誠實,只在無關輕重的細節上有些鋪張失實,則是小罪,聖事仍能有效。舊罪與新罪混合告明時,尤其在總告時,本來不算違法。不過司鐸為認識告解人的良心或為出主意更較妥善,加以質詢時,則須誠實說明。不然,則犯褻聖的詐欺,足使聖事無效。4、完全的。告明的完全性有兩種:一是實質的完全,一是形式的完全。前者是把告解的必要資料一一告明。後者是在現在的情況中應當告明並能夠告明的資料完全告明。為使赦免有效,不需要實質的完全,而需要形式的完全。但在普通情形下,形式的完全與實質的完全相混同。告明的完全性只包括確定的必要資料。懷疑的資料,沒有告明的必要。惟對良心粗糙旳人,則囑咐他告明,對良心狹窄的人,則囑咐他不告。對一般人,更好告明。
凡人故意選擇不通語言的司鐸,或故意對必要資料言之不明,致使聽者不能明了,則是缺少告明的本分。善意遺忘的或合法未告的大罪,雖已與其他罪過間接獲得赦免,仍有告明的義務。這個義務不要求儘速領告解,只要求下次告解時,應當特別告明。在冒告解中或無效的告解中所告過的大罪,因尚未獲得赦免,仍有告明的必要。但若在同一司鐸前行告解,只要他還約略記得,籠統告明即可。
告明的義務不但要求告解人說明大罪的最詳類別及其數目,還要求說明改變罪類的重大情節。若說不出準確數目,應說大概的數目。若以後發現所告的數目太小,與實際相差太遠,下次告解時應當加以補充。加重罪類的情節本不須告明,但若司鐸為善盡解罪的職務加以詢間時,當據實答應,如關於犯罪的習慣和機會等。應告明的罪惡類別不是按倫理學的客觀理論,而是按犯罪時主觀的認識而定。例如教育程度較低的教友,多有不知通姦還犯不義之罪。他們告明犯了邪淫罪,即算完成了義務。若告解時只憶起犯過一條大罪,而都想不起為何罪來,應說犯過一條大罪,
罪惡的要素固然是犯罪的意念,但若外面完成了罪惡行為,只告外表的犯罪行為即可。如犯邪淫,犯殺人的罪,只說願意邪淫或願意殺人不夠。罪惡的效果本不須告明,但若有特殊情形,如斷定賠償的責任,或是否受到懲罰等,亦有說明的必要。如墮胎已遂或未遂,應當說明。若善意把確定的大罪當作懷疑的罪告明,事後發覺,不必再告。若拿新犯的罪當做舊時犯的罪告,近代學者多有主張,告明夠完全,理由是犯罪的事實已經告明,只對犯罪的時間有些虛偽,這不過是一條說謊的小罪,理論上不能說一定告解不妥,但實際上,若犯罪的時間關係重要,尤其司鐸追問時,應當據實說明,不然,則是告明不完全。
5.3.3解除告明的原因
告明的義務雖屬重要,而非絕對不能解除。普通說來,解除告明的原因是“不能”。“不能”有絕對的,如啞吧;有相對的,即有相當重大的困難。困難有內在的與外在的。內在的困難是由於告明的本身,如麻煩、羞澀、恐懼等。這些內在的困難不是解除告明的充分原因。外在的困難是由於特殊的環境,如解罪司鐸是告解人的至親等。這些偶然發生的困難,若有相當的嚴重性,可以解除告明的義務,為了此等原因未曾告明之罪,只要真心痛改,即與其他告明之罪,間接獲得赦免。後來,困難一消減,第一次告解時,即當補充告明,與善意遺忘的罪同。
絕對不能的情況。1、極端衰弱。如臨死的病人無力言語,自然不能高明,只要他表示悔罪之情,就應該予以赦免。2、不能講話。喑啞者,不懂語言者,只須表示悔罪,如拊胸等,即可赦免。耳聾者能言,故應告明。但因聲音過高,應設特別告解,若有困難亦可不必。司鐸不宜高聲講話,會有泄露秘密的危險。3、缺少時間。戰爭、火警、覆舟等危急時無法告明,也可以赦罪。4、愚魯健忘。只要這類人盡其所能,省察己罪,告解時不故意滿罪即可予以赦免。
相對不能的情況。相對不能指的外在的重大困難。此等困難,不論是為告解人、解罪司鐸、或第三人,只要相當重大,即可解除告明的本分。但必須遵守三個條件:1、有領告解的必要,不便等待。如須作彌撒、領聖體等。2、缺少其他解罪司鐸,或有司鐸而不願聽告解。3、只許不告有特殊困難的大罪,其餘大罪應當照常告明。
5.4 省察
省察是告明的自然準備。吾主耶穌命人告明,自然也命人作相當的省察。省察當用心,但不須非常用心。如果說需要何等用心,則因人而異。久未告解者、犯罪較多者,自當省察更加用心。無大罪的人本無省察的必要,但若欲領告解多或神益,尤其對於痛悔定改,也要做一番省察的工夫。大罪人若對省察過於疏忽會有遺漏大罪、重罪的危險,但不至使告解無效。如果有久未告解的教友,未作任何省察,貿然來行告解,司鐸可以領之退去,反省后再來告解。但對愚魯之人,更好助其省察。健忘之人,雖然容易遺忘,但也沒有嚴重的必要用書面告明,同樣,犯大罪后若不立即告解,會有遺忘的危險,但也沒有立即行告解的義務。省察用相當的時間后就可以去行告解。雖然延長省察的時間還能發現新罪,亦無延長的必要。妥當告解后,不必時常作反省以便遺忘下的大罪。但若偶然憶起一條大罪確定未曾告明,也不必心亂不安,等待下次告解時,說明即可。
5.5補贖
5.5.1 補贖的性質
補贖乃解罪司鐸在告解內命告解人行的一種善工。罪人藉此善工表示真心悔改,好似向天主道歉賠禮,並獲得赦免暫罰,至少一部份。
5.5.2 解罪司鐸的義務
解罪司鐸對告解人有罰贖的義務,因為他是聖事的施行人,負有使聖事完整的責任。又是代表天主的法官,應懲罰罪人以維護天主的公義。還是靈魂的神醫,應當對症下藥,使罪人擺脫罪惡的債務,避免重蹈故轍。況特利騰公會及聖教會法典(981條)均有明文規定,更是不容忽視。此項義務雖說嚴重,除非對有大罪者故意不罰任何補贖,或對於極端嚴重的罪無故伐以極輕的補贖,不能確定是犯大罪。故罰補贖不甚適當,或對小罪不罰補贖,只是一條小罪。告解人,如臨終者,若已失去作補贖的能力,自然不必罰任何補贖。如果病人還清醒,至少應罰一極輕的補贖,如口親苦像,呼耶穌聖名等。倘在赦罪后,罪人另告遺忘的大罪,雖然嚴格說來,沒有罰補贖的必要,但為了靈魂的利益,最好另罰一個輕微的補贖。若司鐸忘記罰補贖,在告解內憶起后或告解認詢問時,雖在赦罪以後,還有罰補贖的義務。
5.5.3應罰什麼補贖
概括說來,應按罪人的具體狀況,罰以有益而適當的補贖(天主教法典981條)。什麼補贖算是有益而適當的呢?羅馬禮書說:“如屬可能,對症的補贖最為適當。”如對肉情的罪,罰守大小齋、克苦肉身。對貪吝的罪,罰以賙濟窮人、捐助慈善。對習慣的罪,罰以勤行告解、勤領聖體等。這不是說,對每種罪應當另罰補贖,而是說,對最重要的罪應罰什麼補贖。對各種罪惡最普通的補贖就是祈禱,尤其跪拜祈禱或在聖體前熱心祈禱。關於補贖的輕重,普通當以罪的輕重為標準。罪重而多,補贖亦應加重,但不必依數學的比例進行,酌情加重即可。有時赦免聖部批示說:“罰已重而且久的補贖。”凡聖教會規定的嚴格命令的善工,都可視為重補贖,如大小齋、望彌撒、領聖體、玫瑰經、苦路經等。六遍天主經、聖母經、聖三光榮頌及一遍信經,尤其在聖體前跪誦,合起來算是重補贖。長久的補贖至少持續三個月,但不必每日作補贖,如三個月內每周念一串玫瑰經,或守一次大齋,或兩三次較長的拜聖體等。對未成年者、工人、老弱、病人、孕婦等,不宜罰守大齋。對貧窮人不宜罰行施捨,對不完全自由的人不宜罰遠地朝聖等。總之,補贖不宜過重過難,還當顯及人的名譽,對隱密罪惡不宜罰公開補贖。
5.5.4減輕補贖的理由
原則上,重罪罰重補贖,輕罪罰輕補贖。但實際上,有不少的理由可以減輕,甚至可以免罰補贖。1、身體病弱,尤其臨終之人,不宜罰補贖過重。2、神力薄弱。補贖過重,則有不完成的危險,或有厭棄聖事的危險。最好用他應做的善工當補贖,如主日望彌撒,不過,還要附加一個輕補贖。3、若罪人以表示非常的痛悔,或已作了煩重的善工,如退省等,可以減輕補贖。4、附帶大赦的經文或善工當補贖時可以少罰。5、解罰司鐸代作補贖,但應使告解人知道,並不免除他做任何補贖,若告解人不願接受任何補贖,則是準備不夠,不能與以赦免。如果是對所罰的補贖有困難,可以調換一個或指出數種令其自擇,或者亦可指定本分內的善工當作補贖。
5.5.5告解人的義務
接受並完成合理的補贖本是告解人的一項重要義務,所以赦罪前如果沒有接受一個大補贖的意思,不能獲赦。故意不作一個大補贖則是一個大罪,不接受或不完成一個小補贖,則有小罪,不完成大補贖的一大部也是大罪。如過後不能憶起罰的什麼補贖,本來已無完成的義務,但是最好下次告解時請司鐸另罰補贖,或者亦可自已酌量作一二善工當做補贖。
完成補贖的方式以司鐸的命令為準,不需要有作補贖的特別意思,實際完成所命的善工即可。且可與其他本分,如無衝突的話,同時完成,如補贖是玫瑰經,可以主日參與彌撒時誦念。如果補贖是望彌撒,或守大齋,除司鐸另有說明外,不能拿主日應望的彌撒或按照教規應守的大齋來完成。若以經文為補贖,自念或與他人同念均可,誦念補贖經時故意分心,雖然有罪,也算完成了補贖。告解后尚未完成補贖而重犯大罪,除非補贖的性質要求無罪,還能完成補贖。若罰的善工含有大赦,完成補贖同時亦得大赦。
何時應當完成補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然是在告解以後,預先行的善工不能代替補贖。至下次告解尚末完成的補贖仍有完成的義務。若時間有所指定,當在指定的時間完成補贖。對於重大補贖延擱過久至有遺忘的危險,或不能完成的危險,或使所命的補贖喪失大部分效力,均為重大過失。
補贖能否更換?遇有正當理由可以更換,不過告解人自已沒有更換的權力,解罪司鐸在告解內外均能更換,其他司鐸只能在告解內更換。更換時並不需要重新告明,把要更換的補贖及更換的理由說明即可。更換以後,告解人對先後兩種補贖享有選擇的自由。

禮儀及地點


禮儀介紹

羅馬禮書規定,凡司鐸施行告解應穿小白衣及紫色領帶,尤其在聖堂中公開實行告解更當如此。不過各地各有自己的習慣,照例而行可也。我國通行的慣例,在聖堂中施行告解,不必穿小白衣,只佩領帶即可(中國公會三三八條六項)。在聖堂外施行告解,如在司鐸住室等,不須穿著任何禮服。

地點介紹

實行告解的合法地點是聖堂或教堂。男教友領告解亦可在聖堂以外,私人住宅。女教友應在聖堂內或經堂內行告解,另須設立告解座。應將告解座置於公開顯明的地點,在司鐸與告解人中間應設立細花欞,彼此能相聞而不能相見。普通在告解座外不許聽女教友的告解。但若患病或有其他重要理由,不受此限。主團教對此若有特別指示,應當謹慎服從(法典964條)。
我國多處沒有聖堂或經堂,為施行告解,尤其對於婦女及兒童,應守以下條例:1、為行告解宜先選擇一個適當而公開的地點,人人可見而不可聞,如此可以避免一切無謂的嫌疑。2、若沒有帶花欞的座位,應懸掛一張竹簾或布帳。3、婦女領告解時,服裝應當端雅,是否須蒙首帕,應依當地習慣。4、婦女及兒童領告解不應在夜間,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在夜間施行告解時,必須燈光明亮,且必須有伴侶,不許獨自一人來領告解,且告解時不許閉門。對守上面的條例如有困難,應向主教請示辦法(中國公會三三八條)。

書目介紹


1、《聖經》,思高版。
2、《天主教教理》,河北信德社,2014年3月。
3、《天主教法典》(中文版),河北信德社,2003年9月。
4、《神學辭典》,天主教上海光啟社,1999年6月。
5、宋宏斌,七件聖事 [M],《公教文摘》編輯部,2006年10月3日。
6、趙一舟,我們的聖事 [M],河北信德室,1999年8月。
7、Matthias Premm,大眾神學 [M],趙一舟譯,生命意義出版社,1991年9月。
8、張希賢,聖事論補正 [M],光啟出版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
9、Michael Schmaus,信理神學,卷五:教會是聖事 [M],宋蘭友譯,生命意義出版社,199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