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大會

公捕大會

公捕大會簡稱為“公捕”,顧名思義即指通過召開群眾大會的形式(地點一般設在大禮堂、體育館、廣場及一些能容納成百上千人的公共場所)對數名甚至數十名或者更多犯罪嫌疑人公開宣布並執行逮捕。其做法各地不一,通常是先讓巡遊車隊押犯罪嫌疑人遊街,然後到指定地點讓犯罪嫌疑人面對成百上千的群眾,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宣讀犯罪嫌疑人罪行后公開宣布對其執行逮捕。與會人員除了普通民眾,一般還有紀委、市委、人大、政協、檢察院、甚至法院等相關部門領導。

徠召開公捕大會,在執行機關看來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結合犯罪率上升、案件增多、社會影響大的特點,號召群眾揭發和打擊犯罪;第二,震懾犯罪分子,殺雞儆猴,弘揚正氣,促使高危人群自首,遏制犯罪;第三,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對群眾開展法制教育;第四,表明政府打擊犯罪的決心和信心,提供社會安全感。正因為執法機關認為公捕能實現上述目的,所以,許多地方司法機關對公捕可以說是鍾愛有加。然而在筆者看來,就其性質而言,公捕其實就是一種運動式的執法活動。而運動式的執法的形式主義特徵十分明顯,所帶來的弊端也已經顯露無疑。

基本介紹


徠公捕大會是過去的做法,屬於“歷史產物”,自“法治國家建設”以來,這種做法已被禁止。逮捕是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的剝奪自由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其目的在於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而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懲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使一個人被逮捕了,也不能確定一定有罪,被逮捕者的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其人權應得到相應的保障。逮捕應公開但不應“示眾”,公捕大會就是“示眾”的做法,是侵犯人權的、不人道的、不文明的做法,當然也就應當被禁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