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大會
公捕大會
公捕大會簡稱為“公捕”,顧名思義即指通過召開群眾大會的形式(地點一般設在大禮堂、體育館、廣場及一些能容納成百上千人的公共場所)對數名甚至數十名或者更多犯罪嫌疑人公開宣布並執行逮捕。其做法各地不一,通常是先讓巡遊車隊押犯罪嫌疑人遊街,然後到指定地點讓犯罪嫌疑人面對成百上千的群眾,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宣讀犯罪嫌疑人罪行后公開宣布對其執行逮捕。與會人員除了普通民眾,一般還有紀委、市委、人大、政協、檢察院、甚至法院等相關部門領導。
徠召開公捕大會,在執行機關看來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結合犯罪率上升、案件增多、社會影響大的特點,號召群眾揭發和打擊犯罪;第二,震懾犯罪分子,殺雞儆猴,弘揚正氣,促使高危人群自首,遏制犯罪;第三,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對群眾開展法制教育;第四,表明政府打擊犯罪的決心和信心,提供社會安全感。正因為執法機關認為公捕能實現上述目的,所以,許多地方司法機關對公捕可以說是鍾愛有加。然而在筆者看來,就其性質而言,公捕其實就是一種運動式的執法活動。而運動式的執法的形式主義特徵十分明顯,所帶來的弊端也已經顯露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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