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傾銷行為
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後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為制止低價傾銷行為,支持和促進公開、公平、合法的市場價格競爭,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則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一)生產企業銷售商品的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的,或經銷企業的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二)採用高規格、高等級充抵低規格、低等級等手段,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三)通過採取折扣、補貼等價格優惠手段,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四)進行非對等物資串換,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五)通過以物抵債,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六)採取多發貨少開票或不開票方法,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七)通過多給數量、批量優惠等方式,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八)在招標投標中,採用壓低標價等方式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
(九)採用其它方式,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於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其進貨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