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

危險作業罪

危險作業罪,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險作業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

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罪名定義


【危險作業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鍊、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有關情形


修正後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鍊、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