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留成制度
外匯留成制度
外匯留成制度是中國1979年實行的一種調動地方、部門、企業創匯積極性,擴大企業使用外匯自主權的制度。其主要內容是:有外匯收入的部門、地方、企業將外匯賣給中國銀行后,國家根據不同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比例留給企業相應數額的外匯。根據中國外匯管理制度規定,外匯留成的單位和比例必須經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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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留成的比例根據收入外匯的性質和對象具體確定,對於某些新開展業務的部門、企業,出口虧損較多的商品和某些邊遠地區,留成外匯的比例高一些,對有的地區和部門則實行全額留成。具體地講,對外貿易及其從屬費用範圍以內的外匯(即貿易外匯)收入一般按25%的比例留成,貿易外匯以外的其它所有外匯(即非貿易外匯)收入一般按30%至40%的比例留成。內蒙、新疆、寧夏、青海、廣西、貴州、雲南的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收入按50%的比例留成。西藏、海南和經濟特區的貿易和非貿易外匯收入全額留成、使用留成外匯,必須編製計劃,按國家批准的計劃使用。留成外匯在實際用匯時才能按當時的外匯牌價買成現匯存放在國內外銀行。留成地區、部門、企業在不需用留成外匯時,允許調劑,但必須通過外匯管理局或中國銀行,在外匯調劑中心按雙方協議的價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