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租

個人承租

個人承租企業租賃經營中,由一個人承租經營企業的形式。公民個人承租企業后,在租賃期間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廠長職權。個人承租企業,應出具一定的擔保,還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廠長條件。個人承租企業后,可按租賃經營合同的規定,由個人或家庭獨立經營企業,僱工經營企業,或留用原企業職工經營企業。

個人承租的條件


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並有不少於兩名有相應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

個人承租的特點


其特點是:
(1)承租經營者是承租經營企業的個人,是企業的廠長或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並有不少於兩名有相應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
(3)承租成員的工資收入,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4)承租經營者對保證人的風險補償,應當從個人收入中支付並訂立書面協議。

個人承租的優點


個人承租的優點是突出了承租經營者的作用,租賃權、決策權、企業生產經營指揮權都歸承租經營者個人享有.用責權利相結合的辦法調動了承租經營者的積極性,減少了外來干預和內部干擾,明顯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效果。缺點是承租經營者個人負虧能力差,個人提供的財產抵押和擔保金有限,國家承擔的經營風險較大;承租經營者個人的高收入容易成為承租者與職工產生矛盾的原因,因而,個人承租對承租者的素質應該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