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徠康市公安局是安康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位於安康市高新區安康大道,負責擬訂、研究落實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設有政治部、幹部處、宣傳處、紀委監察室、指揮中心等部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公安廳的指示;擬訂、研究落實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組織、指導110接處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導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地區重大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內河水域,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指揮公安特警隊的處突防暴工作。
(五)負責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隊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全市武裝守護押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網路犯罪偵查。
(十)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和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工作。
(十一)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當地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等案件的辦理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紹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禁毒、緝毒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勤務保障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組織指導;負責全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行業管理。
(十五)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和基本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六)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建設;按規定許可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協管縣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評優創模和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教育訓練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學歷教育、在職訓練、警察體育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外宣傳工作。
(十八)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監督;領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組織、指導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內部審計工作。
(十九)指導森林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局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和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職能部門。政治部歸口管理幹部處、警務教育處和宣傳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縣(市)黨委及組織部門管理、考核、推薦縣(市)公安局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警力配備,協同機構編製部門做好公安編製使用、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統一考錄工作組織、錄用審核和人民警察警銜審核、報批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公安技術職務評聘和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指導優撫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退休手續的辦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制定全市公安隊伍政治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政治工作;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和評優創模工作以及立功集體和個人的考核、審核工作;負責公安系統先進典型培育管理、公安系統青年文明號創建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縣級公安機關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工作綜合考評;制定全市公安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在職民警的學歷教育和訓練工作;配合浙江警察學院在全市招生政審工作;指導全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和訓練基地建設;組織開展公安業務培訓教材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警察體育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
制定全市公安宣傳思想和文化建設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外宣傳、公安文化工作;指導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報刊、出版、影視和新聞報道工作;承擔市見義勇為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和市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工作;承擔《平安時報》紹興記者站工作。
監督、檢查指定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紀律、命令的情況,並組織、協調查處重大的民警違紀案件。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調查、收集、分析、研究、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重要文件、局領導講話稿及其他綜合材料;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決定事項的辦理;督查督辦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廳以及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案件、災害事故;負責全市公安統計歸口管理數據匯總和工作指導;承擔局機關文件收發、印刷、運轉、公文審核和會議管理;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檔案工作;組織公安史志的編纂;負責公安外事工作。
負責指導全市110接處警和社會聯動工作,並負責接處警工作規範化建設和隊伍正規化建設;負責全市快速反應、應急機制和卡點建設;統一受理市區110報警、投訴及群眾求助;協助局領導處置突發事件、重大緊急情況,實施統一指揮調度;協調指揮跨區域重大案(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全市公安信息工作;掌握全市各類公安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發布預測預警;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打防控工作考評。
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動態,收集、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訂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負責本市重特大、涉外經濟犯罪和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揮、協助和協調跨區域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
指導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負責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及內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和居民身份證;負責人口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徵兵、招收飛行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治安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工作;指導治保會、保安服務公司和協警等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特警隊的處突防暴、教育培訓和預案制訂及演練工作;承擔在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中的攻堅、突擊任務;依法實施在群體性事件中的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依法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輪船、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動,緝捕嚴重暴力犯罪分子,並承擔緊急情況下的設卡堵截任務;承擔大型活動和重大政治任務的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城區社會面加強性機動巡邏任務,打擊街面犯罪活動。
負責預防、處置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發生的各類群體性事件;負責查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負責調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發生的治安糾紛。
負責全市武裝守護押運行業的管理;負責受理全市武裝守護押運企業資格的審核;負責受理武裝守護押運企業守護押運業務的申請、備案;負責全市守護押運隊員的上崗培訓及從業資格的審驗;負責全市武裝守護押運企業武器裝備的驗收工作。
承擔對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的組織、規劃、指導、協調、服務和部分實戰職能;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研判、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組織開展全市相關專項鬥爭;組織、參與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重大有組織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和跨縣(市、區)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全市刑偵部門執法辦案工作;負責與外地公安機關刑偵協作工作,協調跨縣(市、區)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刑事技術總體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部分重特大案(事)件的現場勘查和複查,為全市各類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現場勘查提供技術支援;承擔物證鑒定、複核鑒定和重新鑒定工作。
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辦理部分出入境人員的審核、審批、簽證和國籍認定等事宜;指導、管理不準出國境人員的控制工作;指導和承辦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探親、旅遊、留學、定居等審核審批等工作;承辦全市赴港澳台及境外人員簽證(注)的制發工作;承辦駐外使領館要求核查的任務。
負責來紹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內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參與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縣(市、區)警衛工作的業務指導。
組織、指導及實施網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組織實施電子數據鑒定工作;組織、指導及實施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銷售管理和計算機病毒等有害數據防治工作;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上網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及實施落實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工作;組織、指導及實施與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有關的其它工作。負責與市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和省重要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建立信息通報渠道,匯總來自各成員單位和市級重要信息系統主管部門的網路與信息安全情況;分析、研判全市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可能影響的範圍,提出評估意見;分析、研判全市信息網路安全狀況,通報重大緊急安全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網路與信息安全預警信息。
指導全市公安監管場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和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及羈押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生活保障工作;掌握羈押情況,制定有關工作制度;檢查督促監管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檢查督促監管羈押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
制定全市道路交通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管轄範圍的協調,組織指導跨地區道路交通分流、管制等工作;參與、協調全市性重大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協調、參與重特大交通事故調查、處置工作;負責交通事故分析和預防工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複核;指導、參與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設及安全設施的規劃;指導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人考核發證及安全檢驗;審核、指導全市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發放管理;組織、指導全市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科技、裝備建設工作;指導、檢查全市交警執法規範工作;負責制定、指導處置各類涉及交通突發性事件的有關政策及預案;負責組織交警系統崗位資質培訓工作;直接負責市本級道路交通管理、事故處理和機動車、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駕駛人的管理。
制定全市公安禁毒工作規劃政策、工作規範和考評標準;分析、掌握毒品違法犯罪規律特點,研究打擊治理毒品違法犯罪的對策措施;組織協調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相關警種開展涉毒違法犯罪的查處打擊,指導公安機關相關警種規範禁毒執法行為;承擔重大和跨省、跨國(境)及涉外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毒品堵源截流、禁種鏟毒、戒毒治療、毒品管制等工作;組織、指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陞、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后,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託為對方的特定關係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誌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地址:金州南路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