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語文教學大綱

小學語文教學大綱

小學語文教學大綱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小學語文教學指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頒布 5 次。1956 年頒布的《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強調小學語文的基本任務是發展兒童的語言,提高理解和運用語言的能力。1963 年頒布的《全日制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強調理解文章的思想內容和掌握文章的語言文字不可分割。1978 年頒布的《全日制十年制學校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試行草案)》,規定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識字、看書、作文的能力,初步培養準確、鮮明、生動的文風。

基本介紹


1987年頒布的《全日制小學語文教學大綱》,是以 1978年大綱為基礎修訂而成,作為向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過渡,規定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的識字、聽話、說話、閱讀、作文的能力和良好的學習習慣,並在語言文字訓練的過程中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同時重視發展學生的智力,特別是思維能力。1988年頒布《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語文教學大綱(初審稿)》,經 4年試行,於1992 年修訂后,作為《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試用)》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