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消費者協會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於成立1986年9月23日。多年來,全省各級消費者協會 伴隨改革開放和 現代化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強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全省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協會辦公室內設機構為“六部一中心”。綜合保障部、組織聯絡部、宣傳教育部、消費指導部、投訴事務部、信息諮詢部、法律支持中心。
1.行政事務管理、後勤保障和綜合協調; 2.財務及物資設備管理 3.文件收發、檔案管理; 4.車輛保養、管理和調度。
1.各級消費者協會和基層組織建設及消協系統工作人員培訓; 2.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工作會議; 3.制定各項工作制度,編製上報工作報表; 4.組織對各市協會工作的考核,評選系統先進; 5.省消協理事的日常聯絡及組織發展3?15志願者; 6.指導各地協會的自身建設。
1.制定實施消協年度宣傳計劃,與新聞媒體進行日常聯絡及組織新聞發布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年主題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等宣傳活動的籌劃和實施; 3.組織開展和推進國民消費教育,編寫指導消費的書籍; 4.收集、研究、編輯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史料和文獻,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研究; 5.起草綜合文件; 6.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建設; 7.指導各地協會的宣傳工作。
1.組織開展商品比較試驗; 2.組織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調查; 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的監督檢查; 4.組織發布消費警示; 5.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評選省級消費者滿意單位; 6.指導各地協會的引導消費工作。
1.受理消費者投訴; 2.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3.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對投訴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適用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 4.組織編寫投訴分析和投訴案例; 5.開展消費者權益爭議仲裁工作; 6.指導各地協會的投訴事務工作。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2.收集、整理商品和服務等消費信息; 3.開發、整合消協系統專有信息資源; 4.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反饋消費信息; 5.開展在網查詢、在網交流信息等網上服務工作; 6.指導各地協會的信息諮詢工作。
1.解答消費者的法律諮詢; 2.為受商品或服務質量損害的消費者代擬法律文書; 3.消費糾紛的非訴訟事務調解與代理; 4.為受商品或服務質量損害的消費者代理訴訟與辯護; 5.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消費維權活動;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7.指導各地協會的法律支持工作。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章程
2011年02月16日
(2010年3月14日,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第五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消費者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PROVINCE CONSUME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DCA)。
第二條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本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由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新聞單位、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推舉的理事組成。理事若有變動的,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人選。
第三條 本會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己任,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健康、文明消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五條 本會遵循公平正義,依法維權;嚴格程序,管理規範;以人為本,促進和諧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和《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消保條例》)等法律法規,積極保護消費者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六條 本會接受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業務指導,並在工作中加強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各有關單位的協同配合,共同推進消費維權工作。
第七條 本會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八條 本會依照《消法》和《消保條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開展消費知識教育,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開展消費調查和比較試驗,對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安全、衛生、性能及信譽情況進行調查、比較和分析,客觀、真實、公正地公布調查報告和比較試驗結果;
(三)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作出處理;根據消費者投訴情況和消費者需求,發布消費警示和指導信息,披露消費者投訴處理情況;
(四)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安全、衛生等方面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五)對涉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六)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並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七)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出突出成績的消費者滿意單位進行表彰,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八)建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九)參與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業規約,並監督執行;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九條 本會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的任免進行表決;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一般情況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可採取通訊等多種形式,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或延期召開。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決定理事的調整增補事宜;
(四)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單位因任免原因調換人選進行表決;
(五)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可採取通訊等多種形式,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若干人。會長、副會長人選由本會推薦提名,由所在單位審定,並報省委組織部備案,由理事會進行表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表決。秘書長助理由秘書長提名,會長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長助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具有一定的維權知識及商品和服務等消費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他由會長負責的事宜。
必要時,會長可以委託副會長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協會所屬相關機構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設置專業分支機構和有關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全省各級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金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提議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山東省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