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山東商會
內蒙古山東商會
內蒙古山東商會成立於2005年8月,五年來,在內蒙、呼市兩級黨委、政府關懷下,在統戰部的直接領導下,理事會按照章程的各項規定,遵循面向企業,為山東籍企業家服務的辦會宗旨,按照“三個一”即一座橋樑、一所學校、一個溫馨家園的模式,開展了一些活動。目前我們己聯繫到山東僅在內蒙首府呼和浩特市內辦企業的有300多家,,從事的項目涉及房地產、化工、路橋、機械、家居、服裝、餐飲、電子等多個領域,湧現了一批像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建設機械有限公司、山東路橋、海爾、海信等知名企業。這支隊伍己成為內蒙經濟發展中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和行業支柱。
五年來,在商會工作運行中,我們本著精誠合作、同結奮進,共刨輝煌的指導思想、整合資源、搭建平台,拓展業務發展空聞,推進商會與商會之間、商會內部、信息交流和業務互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幾年來,為社會捐款20餘萬元。利稅:過10億,安排就業近萬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內蒙古自治區山東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山東籍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工商業者,塞外凝鄉情,邊疆求團聚。為發展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為山東籍在內蒙古自治區長期經營的廣大工商業者,服務的群眾性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團體,是全區性的具有獨立資格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基本準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民族地區風俗習慣,加強與山東省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工商業者以及其他山東籍同鄉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本會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充分調動和發揮山東籍各行工商業者在內蒙古自治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優勢,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與山東省之間、各盟(市)與山東省各地市之間的經濟合作,互惠互利求發展,互幫互學求團結;要密切聯絡同鄉,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為自治區“北開南聯”戰略發揮牽線搭橋的作用,在合作項目的選擇上幫助經營者作好可行性的諮詢與論證,成為山東省民營企業家立足內蒙古市場,與政府、當地企業溝通的紐帶,也是為山東同鄉搞好服務,捕捉商機、拓展產業、擴大經營、搞好經濟,促進發展的重要窗口。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兩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為:呼和浩特市中山東路6號金天帝廣場1201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誠信、守法、敬業,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樹立“在內蒙,我代表山東;在境外,我代表中國”的信念。
(二)協助自治區各級政府做好綜合治理工作,使山東商戶在內蒙古自治區內經營活動逐步形成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
(三)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努力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與山東省地區的聯繫,加強多邊經濟合作,為兩地的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優化資源配置。
(五)組織會員舉辦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來。提高支邊理念,加強民族團結。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寬鬆、祥和、互利的投資經營環境。
(六)為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稅務、融資、諮詢等服務。為會員提供獲利線索、風險分析、方案選擇。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各種關係,調解經濟糾紛,緩解同鄉相處中的有關問題。
(八)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提高會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經營管理的運籌能力。
(九)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開展邊貿與進出口業務,開展經營合作及出國考察等有關事宜。
(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策劃諮詢性的業務活動,壯大本團體的經濟實力。
(十一)定期開展會員的聯誼活動、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暢談心得、表彰先進。
(十二)鼓勵和倡導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並向社會推薦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的先進事迹,提高傑出會員的社會地位。
(十三)協助解決會員在開拓、租賃、住宿、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困難。
(十四)加強與山東省黨政部門和各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幫助與支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是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山東省籍的工商業者,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凡與本會有工作聯繫的企業和各界人士,可自願申請人會,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或特邀會員。特邀會員與正式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並熱心為本會奉獻的。
第九條: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信息;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緊急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部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緊急的也可臨時召開或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不在服刑期內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為老鄉服務的;
(九)遵紀守法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