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糾紛
不合法的利益使他人受損的糾紛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於《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者受損人。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以不當得利產生的事實上的原因可以將不當得利劃分為兩大類: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損人給予的,也就是說這種不當得利是由受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債清償)、目的不達(如預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滅(如解除條件成就)。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非基於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支出費用不當得利和求償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是指通過侵害他人權益而獲益,主要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財產而收取租金、佔有消費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而獲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財產權益而獲益的情況。支出費用不當得利是指未經許可在他人財產上支出費用,從而使財產所有人得益。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損人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之物,因而在該物上支出費用。如誤認他人之牛為自己之牛而餵養。求償不當得利是指受損人向第三人給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對該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從而使受益人得利。
作為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與物權制度密不可分,從一定意義上說不當得利是為了補救給付原因欠缺的權利變動引起的利益失衡,這也是在制定《規定》時將其獨立列出的依據。對於不當得利事實的性質,在理論上有行為和事件兩種觀點。認為不當得利是行為的觀點指出:不當得利的事實屬於一種不公正的行為,從法律上確認不當得利為主體的行為,確認不當得利的債務人性質,有助於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認為不當得利事實屬於事件的觀點則是: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與人的意志無關。實際上,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制度並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是要糾正受益人“得利”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現象。在實踐中判斷不當得利的依據主要是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
2.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
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後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係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範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權法》頒布以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4條的規定,遺失人對拾得人的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基於不當得利的債權,該債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轉變為侵權之訴。現在依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追回遺失物的權利是基於所有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從而理順了權利關係的依據。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