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各種運輸貨物作為保險標的,承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損失的,保險人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要承保因地震、海嘯、火災、爆炸、碰撞、沉沒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但戰爭或軍事行動、核危險、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保險貨物數量短差、本身缺陷、自然損耗、包裝不善以及市價跌落等,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嚴格性,我國《保險法》第50 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定義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貨物的託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時,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約定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目的


貨物運輸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加強對運輸貨物的安全防損工作。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運用於所有的貨物運輸,包括水路貨物運輸、公路貨物運輸、鐵路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以及海洋貨物運輸等方面的保險。

特徵


第一,貨物運輸保險的標的是運輸途中的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但是,國家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的物品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物品等,不能參加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方,必須是對保險財產有利害關係的法人,如貨主、發貨人、託運人或者承運人。
第三,貨物運輸保險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運程來計算的。
第四,保險貨物的運輸方式,包括海洋船舶運輸、陸上鐵路或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等。

種類


(一)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按照適用範圍的不同劃分為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涉外海洋(陸上、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兩種。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通常為: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包括附設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涉外海洋(陸上、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通常是有關外資進口、出口、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引進設備、外匯貸款、補償貿易、中外合資經營等的涉外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按運輸方式的不同,劃分為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水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郵包保險合同和聯合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以上五類保險責任範圍有的是相同的,基本保障火災以及其他災害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但是,由於運輸方式、工具不同遭受危險的可能性也不相同,所以條款上根據各處的特點又分別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