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交接
項目交接
項目交接是指全部合同收尾以後,項目施工承包方向項目業主(發包方)移交項目所有權的過程。是承包商把所完成的建築安裝施工產品交付給業主,業主予以接收的過程。項目竣工驗收是項目交接的前提,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或未經竣工驗收的項目不能辦理項目交接。項目交接是項目收尾的最後工作內容。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追加的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對於交接的時問一般合同中都有規定,如業主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接收,需向承包商額外支付竣工項目的看護費用,或自行承擔保管責任。
對於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項目,國家或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台有項目交接的規程或規範。
(1)對於個人作為項目業主(如外商投資的項目)的項目交接,由項目承約商與項目業主按合同進行移交。項目交接的範圍除全部項目實體成果外,還包括完整的項目資料檔案、項目合格證書、項目產權證書等。
(2)對於企(事)業單位作為項目業主的項目交接,由企業的法人代表代表項目業主進行項目交接工作。
(3)對於國家作為項目業主的項目交接,分兩個步驟和過程進行:第一步,由項目承約商向項目業主進行項目驗收和交接;第二步,由項目業主國家進行的驗收與移交。
當項目的實體移交、資料移交和項目款項結清后,項目移交方和接收方將在項目移交報告上簽字,形成項目移交報告。
項目驗收、交接后,按採購合同的條款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在預約的期限,由項目經理部組織原項目人員主動對交付使用的竣工項目進行回訪,聽取項目業主對項目質量、功能的意見和建議。一方面,對於項目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在項目質量回訪報告中進行登記,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於項目實施過程中採用的新思想、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等,經運行證明其性能和效果達到預期目標的,要予以總結、確認,為進一步完善、推廣積累數據,創造條件。
回訪和維修過程中的所有記錄應該作為技術檔案進行歸檔。
對於無法協商解決的項目質量及其他問題,提交國家有關仲裁部門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