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8月11日,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省教育廳為業務主管單位。

基金會委會


原中共浙江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劉楓為名譽顧問,原省政協副主席、省教育廳廳長陳文韶擔任名譽會長,原杭州
市委常委、杭州市軍分區司令員梁朝清擔任名譽副會長。

基金會宗旨


資助貧困子女完成學業;關心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倡導勵志、陽光向上、感恩、回報社會的新風尚。

基金會構成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關心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陽光向上。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兩佰萬元,來源於杭州易和紡織品有限公司、胡勇敏、杭州雷泰貿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浙江分所。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省教育廳。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杭州市中河中路281號金峰大廈20樓。

自律守則


“五透明五不準”自律守則
財務管理透明,不準設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收入分配透明,不準謀求任何工資以外的收入;
投資運作透明,不準謀求和機構相關的任何個人投資收入;
資產管理透明,不準利用捐贈物資和特許物資為個人謀利;
資助管理透明,不準利用分配資助款的權力收受禮品。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孩子完成學業、為大學生搭建支教平台;
(二)關心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三)扶貧濟困、減災救災;
(四)組織培訓、論壇及國際交流活動;
(五)表彰為城市建設有特殊貢獻的新公民。

組織機構


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能自覺接受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二)已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和捐贈;
(三)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美譽度,並能對本基金會發揮重要作用;
(四)對青少年兒童教育具有理論研究和探索的有關專家;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
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章程》規定的組織形式和工作程序,參與基金會的管理;
(二)了解基金會日常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向基金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工作設想;
(四)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各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
(五)享有基金會內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遵守《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公益活動。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3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
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
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首屆理事會
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名單
名譽顧問:劉楓
名譽會長:陳文韶
副會長:梁朝清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監事名單
理事:毛岱、李孟亭、胡勇敏、張建平、陳越孟、張文 陳九蘭、陳燮中、金國鳳
監事:何前(高級會計師)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名單
理事長:毛岱
副理事長:胡勇敏、張建平、陳越孟、陳九蘭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首屆理事會秘書長名單
秘書長:陳九蘭(兼)

組織會標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會標寓意是雙手托起的太陽,太陽圓韻是個G字母的變形,整個圖形又有一本書的輪廓代表教育。在教育里升起的太陽,讓我們的陽光普照到每一個要求學習的學子。

主要項目


陽光助教
陽光助教主要為欠發達地區的教師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著力打造建設一支專業型、學習型、創新型的長期紮根於農村的骨幹教師隊伍。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教師在整個教學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承擔著傳授知識、啟迪智慧、培養智能、塑造人格的任務與使命,教師素質的提高對推動當地教育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教育的投入,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和自然條件的限制,農村師資依然存在結構性短缺和總量匱乏等不適應教育發展的情況,教師進行繼續教育和獲得知識更新的機會相對較少,有些地區則根本沒有。
項目內容:
陽光助教就是從社會需求出發,為農村學校提高素質教育水平提供幫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1、對教育領域硬體設施的投入逐步拓展到對教師教育理念、方法等軟體的改善。
2、結對交流、綜合輔導,便於提高教師綜合素質和能力。
3、組織招募教師志願者(名校特級、優秀教師為主),成立陽光助教團。
4、設立獎學金,獎勵資助安心農村基礎教育的優秀教育工作者。
項目特點:
擴大捐贈來源,增大資助力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主要有以下特點:
1、廣泛吸收海內外熱心教育事業的捐贈者、志願者。
2、直接參與,全程跟蹤,便於監督檢查。
3、交流資助,相互促進,以捐助帶動交流、學習。
陽光助學 為了切實有效地將“陽光助學”實施到我省革命老區和欠發達地區,推進當地教育事業的發展,培養人才;資助貧困民工子女(包括“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擺脫困境、完成學業;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將投入100萬元設立“陽光助學基金”;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陽光助學
一、實施範圍:浙江省境內,特別是老區、欠發達縣。
二、資助對象:品學兼優的貧困民工子女。
三、申報、審核程序:
1、本人申請,學校和村委會推薦,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核;
2、統一填寫《申請資助表》;
3、經基金會核實后,凡是符合救助條件的即給予資助;
4、審核結果由基金會反饋給受助對象所在的教育部門或學校,並與其簽訂資助款落實協議。
四、資助條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5000元、學習刻苦、品行端正、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
五、資助標準:
1、小學生,每人每年400元,到畢業需2400元(6年制);
2、初中生,每人每年600元,到畢業需1800元(3年制);
3、高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到畢業需3000元(3年制)。
六、資助方式:資助款由基金會按學期劃撥,由當地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到受助學生。
七、資助管理: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資助:
1、家庭經濟情況好轉,完全有能力承擔其上學所需費用者;
2、因特殊原因休學者;
3、學習成績不好,一學期中有二門功課不及格者;
4、中途退學者;
5、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學校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