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
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號)
《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11日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保銘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用以加熱水的裝置,包括太陽能集熱系統和熱水供應系統。
第三條 城鎮規劃區以及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內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或者具備安裝應用條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築,應當統一配建太陽能熱水系統:
(一)12層以下(含12層)的住宅建築;
(二)單位集體宿舍、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築。
前款規定範圍內經批准使用溫泉地熱的民用建築可不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四條 鼓勵支持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建築和農村住宅建築安裝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五條 鼓勵將太陽能的其他應用方式廣泛用於各類建築領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推進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築規模化應用。
省和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科技、國土環境、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製適合海南地域條件的太陽能建築應用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建築應用產品(系統)的檢測認證、技術認定和市場准入辦法,定期發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採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企業在我省開展太陽能系列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研發。
第九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節能量計入建築節能總量。
第十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補助資金,支持引導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及行業發展。
根據不同的建築類別,財政補助資金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增量投資的30%~50%。具體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規範標準要求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可按所應用的太陽能集熱器面積,增加該項目建築面積指標,所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享受增加建築面積扶持的項目,不再享受財政資金的補助。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納入民用建築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與民用建築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是否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以及應用情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納入民用建築規劃報建設計方案審查範圍。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建築組成部分,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設計規範標準,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相關設計規範標準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歸入建築節能部分。
對應當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設計而未設計的,或設計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太陽能熱水系統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納入節能專項驗收程序;質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型號、規格、標準、使用方法、維修及後期物業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增量成本列入建築工程造價範圍。
第二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轄區既有建築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改造計劃。
改造計劃應當包括季度、年度改造總建築面積、改造項目數量及單體面積、建築類別、集熱器應用面積、總熱水噸位和單位項目熱水噸位、改造費用、改造起止時間、選擇的技術方案等基本內容。
第二十三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實行季報和年報制度。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每季度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情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分析後上報省政府。
第二十四條 在既有民用建築上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原工程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方案的設計,並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系統設計方案,不得使用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
(三)向施工單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
(四)對不符合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的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或安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標準實施監理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向房屋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型號、規格、標準、使用方法、維修及後期物業管理等指標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太陽能熱水系統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11日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保銘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用以加熱水的裝置,包括太陽能集熱系統和熱水供應系統。
第三條 城鎮規劃區以及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內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或者具備安裝應用條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築,應當統一配建太陽能熱水系統:
(一)12層以下(含12層)的住宅建築;
(二)單位集體宿舍、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築。
前款規定範圍內經批准使用溫泉地熱的民用建築可不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四條 鼓勵支持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建築和農村住宅建築安裝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五條 鼓勵將太陽能的其他應用方式廣泛用於各類建築領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推進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築規模化應用。
省和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科技、國土環境、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製適合海南地域條件的太陽能建築應用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建築應用產品(系統)的檢測認證、技術認定和市場准入辦法,定期發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採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企業在我省開展太陽能系列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研發。
第九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節能量計入建築節能總量。
第十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補助資金,支持引導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及行業發展。
根據不同的建築類別,財政補助資金為太陽能熱水系統增量投資的30%~50%。具體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規範標準要求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可按所應用的太陽能集熱器面積,增加該項目建築面積指標,所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享受增加建築面積扶持的項目,不再享受財政資金的補助。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納入民用建築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與民用建築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是否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以及應用情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納入民用建築規劃報建設計方案審查範圍。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建築組成部分,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設計規範標準,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相關設計規範標準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審查意見歸入建築節能部分。
對應當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設計而未設計的,或設計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太陽能熱水系統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納入節能專項驗收程序;質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增量成本列入建築工程造價範圍。
第二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轄區既有建築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改造計劃。
改造計劃應當包括季度、年度改造總建築面積、改造項目數量及單體面積、建築類別、集熱器應用面積、總熱水噸位和單位項目熱水噸位、改造費用、改造起止時間、選擇的技術方案等基本內容。
第二十三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實行季報和年報制度。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內每季度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情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分析後上報省政府。
第二十四條 在既有民用建築上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原工程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方案的設計,並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系統設計方案,不得使用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
(三)向施工單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
(四)對不符合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的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或安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標準實施監理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向房屋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型號、規格、標準、使用方法、維修及後期物業管理等指標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太陽能熱水系統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