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夫妻財產製法律適用公約

海牙夫妻財產製法律適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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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夫妻財產製法律適用公約
(1978年3月14日訂於海牙)
本公約簽字國,
願意就有關夫妻財產制的法律適用,制定共同規定,
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章 公約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公約決定適用於夫妻財產制的法律。
本公約不適用於:
(一)配偶之間的扶養義務;
(二)未亡配偶的繼承權利;
(三)配偶的能力。
第二條 即使配偶雙方的國籍或慣常居所或根據以下條款規定所可適用的法律不是締約國的,本公約也同樣適用。
第二章 適用的法律
第三條 夫妻財產制受配偶雙方婚前所指定的國內法支配。
配偶雙方僅得指定下列法律之一:
(一)指定時為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
(二)指定時為配偶一方有其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
(三)配偶一方婚後所設定的第一個新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
據此指定的法律適用於他們的全部財產。
但配偶雙方不論有無依照上述各款指定法律,得指定不動產的全部或一部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並得規定以後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動產概受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第四條 如果配偶雙方婚前未指定適用的法律,其夫妻財產制受配偶雙方婚後所設定的第一個慣常居所地國的國內法支配。
但在下列情況下,夫妻財產制應受配偶雙方共同國籍所屬國家的國內法支配:
(一)遇有該國已按第五條規定發表聲明,並按該條第二款規定,並不排除其適用於配偶雙方時;
(二)遇有該國不是本公約的締約國,並且根據該國的國際私法規則應適用其國內法,以及配偶雙方於婚後設定的第一個慣常居所是在:
1.按照第五條規定已經發表聲明的國家;或者
2.不是本公約的締約國,而其國際私法規則同樣規定適用其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
(三)遇有配偶雙方婚後未在同一國家內設定其第一個慣常居所。
如果配偶雙方既未在同一國家內設有慣常居所,也無共同國籍時,其夫妻財產制應在考慮各種情況后受其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的國內法支配。
第五條 任何國家均可至遲於批准、接受、認可或加入時,發表聲明,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適用其國內法。
此項聲明不適用於配偶雙方在結婚時已設有慣常居所不少於五年的國家內,且仍保留其慣常居所的配偶雙方,除非該國是締約國並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發表聲明,或者不是本公約的締約國而按其國際私法的規則是需要適用本國法的。
第六條 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將他們的夫妻財產制不受原先適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國內法的支配。
配偶雙方僅得指定適用下列法律之一:
(一)指定時為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
(二)指定時為配偶一方設有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
據此指定的法律,適用於他們全部財產。
但配偶雙方無論有無依照前款或依照第三條指定法律,得指定不動產的全部或一部適用該不動產的所在地法,並得規定以後可能取得的不動產概受該不動產所在地法支配。
第七條 配偶雙方如未指定其他所可適用的法律,即使其國籍或慣常居所有所變動,按照本公約規定所可適用的法律繼續適用。
但如配偶雙方既未指定適用的法律,又未締結夫妻財產契約,則應適用他們雙方設有慣常居所地國的國內法,以代替以前適用的法律:
(一)遇有這種慣常居所設在配偶雙方具有共同國籍的該國國內時,從其設定時起,或者從他們成為該國國民時起;或者
(二)結婚後持續保有該慣常居所達十年以上時;或者
(三)如果其夫妻財產制原先僅因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情況而受共同國籍國家法律支配,從設定該慣常居所時起。
第八條 依照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變更適用的法律,僅對將來產生效力,變更前配偶雙方原有的財產不受新適用的法律支配。
但配偶雙方得於任何時候,採取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指定其全部財產受新法律支配,但不得有損於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四款關於不動產的規定。此種選擇權的行使不應對第三人的權利產生不利影響。
第九條 夫妻財產制對配偶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效力,按本公約規定所適用於夫妻財產制的法律決定。
但締約國法律得規定,遇有配偶一方或第三人於其境內設有慣常居所時,該配偶不得以適用於夫妻財產制的法律對抗第三人,除非:
(一)已經履行該法所要求的公告或登記手續;或者
(二)配偶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時,該第三人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夫妻財產制所適用的法律。
不動產所在地的締約國法律得就配偶一方與第三人之間關於該不動產的法律關係規定類似的規則。
締約國得發表聲明詳細規定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適用範圍。
第十條 關於配偶雙方同意指定適用法律的必要條件應按該法律決定。
第十一條 指定適用的法律應明文規定,或為夫妻財產契約條款的確實含義所顯示。
第十二條 夫妻財產契約的方式,應依適用於夫妻財產制的國內法,或依訂立地的國內法,始為有效。夫妻財產契約應在任何情況下,均由配偶雙方用書面方式寫明日期並加以簽名。
第十三條 以明文規定指定適用的法律,應遵照配偶雙方所指定的國內法或訂立地國內法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所要求的方式,此種指定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配偶雙方用書面方式寫明日期並加以簽名。
第十四條 本公約所確定的適用法律,僅在其明顯抵觸公共政策時,才得拒絕適用。
第三章 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就視為夫妻共同國籍者,必須具有下列情況:
(一)配偶雙方在婚前已經具有該國籍;
(二)配偶一方結婚時或結婚後或者為此目的通過發表聲明或者因不行使可以拒絕取得新國籍的權利,而自願取得另一方的國籍;
(三)配偶雙方已於婚後自願取得該國籍。
除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外,有關配偶雙方共同國籍的條款不適用於配偶雙方具有一個以上共同國籍者。
第十六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如一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在這些領土單位內對夫妻財產制適用不同的法制制度時,援用此種國家的國內法應解釋為援用該國的有效規則所定的法律制度。
如無此種規則,凡指稱配偶一方國籍所屬的國家的,在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時,應解釋為指該配偶設有其最後慣常居所的領土單位;在適用第四條第二款時,應解釋為指配偶各方設有慣常居所的領土單位。
第十七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如一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單位,而在這些領土單位內對夫妻財產制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時,凡提到該國國內的慣常居所的,均應解釋為該國某一領土單位內的慣常居所。
第十八條 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單位的締約國,對於夫妻財產制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時,遇有此種單位法律之間的衝突,如依本公約不能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的,則不受適用本公約規則的約束。
第十九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如一國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制度適用於不同種類的人的夫妻財產制時,凡提到此種國家的法律的,均應解釋為指該國的有效規則所確定的法律制度。
如無此種規則,則可根據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況適用配偶雙方共同國籍國的國內法,以及根據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情況繼續適用配偶各自設有慣常居所國的國內法。如配偶雙方無共同國籍,則適用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公約不影響締約國現在或將來參加的含有受本公約支配事項的條款的任何其他國際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在各締約國內僅適用於已婚配偶,或於本公約對該國生效后就其夫妻財產制指定適用法律的配偶。
締約國得聲明本公約擴大適用於其他配偶。
第四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向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三次會議時的會員國開放簽字。
本公約須批准、接受或認可,其批准書、接受書或認可書應交存於荷蘭外交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其他國家均可加入本公約。
加入書應交存於荷蘭外交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國家在簽字、批准、接受、認可或加入時,得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由其負責國際關係的全部領土,或者其中一處或多處。此項聲明應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時生效。
此項聲明,以及以後的擴大適用範圍,應通知荷蘭外交部。
第二十五條 締約國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單位,而對夫妻財產制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得在簽字、批准、接受、認可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其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的一處或多處,並且此後還可隨時聲明擴大適用範圍。
此種聲明應通知荷蘭外交部,並應明確規定本公約所適用的領土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一締約國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之日具有複雜的國籍制度時,得隨時以聲明指明,凡提到它的本國法應作如何解釋,以符合本公約的目的。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不允許任何保留。
第二十八條 凡欲按照第五條、第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表某種聲明的締約國,應將此種聲明通知荷蘭外交部。
此種聲明的任何修改或撤銷也應以同樣方式通知。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應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認可書或加入書按照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交存后第三個月的第一天起開始生效。
此後,本公約應:
(一)對嗣後批准、接受、認可或加入本公約的各國,於其批准書、接受書、認可書或加入書交存后第三個月的第一天起開始生效。
(二)對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而擴大適用本公約的領土部分,於依該條規定通知后第三個月的第一天起開始生效。
第三十條 本公約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開始生效之日起,存續有效五年,對以後批准、接受、認可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亦同。
如果未經廢止,本公約每五年自動更新有效一次。
任何廢止,至遲應在五年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通知荷蘭外交部。廢止得限於適用本公約的某些領土或領土單位。
廢止的效力僅及於通知廢止的國家。本公約對其他締約國仍應存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荷蘭外交部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會議會員國和依第二十三條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一)第二十二條所述的簽字和批准,接受和認可;
(二)第二十三條所述的加入;
(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本公約生效日期;
(四)第二十四條所述的擴大適用範圍;
(五)第三十條所述的廢止;
(六)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所述的聲明。
下列簽字人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以資證明。
1978年3月14日訂於海牙,用英文、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成一個正本,應交存於荷蘭外交部檔案庫,其經核證無誤的副本應通過外交途徑,送交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三次會議的各會員國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