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政府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民防空工作的絕對領導。
(一)貫徹執行人民防空工作法律法規,起草人民防空工作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二)編製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編製並組織實施自治區人民防空方案,指導、監督、檢查盟市人民防空方案編製管理。
(四)組織編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研究擬訂人民防空建設地方標準等。
(六)管理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依法負責人民防空建設項目、資質等行政審批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
(七)指導、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組建和管理城市群眾防空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指導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在許可權內負責全區人民防空信息系統項目的審批。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網路、通信警報設施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九)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製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
(十)負責籌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監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十二)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內蒙古軍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綜合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政策調研、規劃編製、機要保密、文稿起草、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綜合信息統計。
(二)法治宣傳與計劃財務處。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等工作。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等相關標準,檢查指導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區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工程處。擬訂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地方標準。承擔人民防空建設工程項目和資質審核。檢查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監督防空地下室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落實防護要求。
(四)防空指揮處。組織編製人民防空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人民防空指揮建設地方標準。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落實人民防空戰備制度。指導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組建和管理城市群眾防空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擬訂全區疏散基地建設規劃,指導全區疏散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信息通信處。擬訂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地方標準。負責全區人民防空戰備數據工程、“人防雲”的建設和管理。在許可權內負責全區人民防空信息系統項目的審核。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跨區域支援行動演練。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信息網路平台為平時應急救援服務。
(六)重要目標防護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製重要目標防護規劃、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重要目標防護地方標準。監督指導重要目標單位開展防護行動和防護專業隊伍訓練演練。開展重要目標普查,建立重要目標資料庫。
(七)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承擔人事、勞資、機構編製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
(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製4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處級領導職數16名〔8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許懷雲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白劼夫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王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李瑛玲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副巡視員:耿建立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