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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
行為
追捕,獵獲。主要指人類對野生動物,動物對動物的一種以經濟目的(人類)或生存目的(人類&動物)的主觀行為。
野生動物在生態環境中有著重要的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種多樣化,才能保持生態的平衡,才能使人類自身擁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一旦對野生動物進行濫捕濫殺,生態環境就會遭到破壞,最終,最大的受害者將是我們人類自己。野生動物分為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近年來,由於人類過量捕殺,大量的野生動物的數量急劇下降。有些具有較高的科學研究、經濟利用或觀賞價值的野生動物,比如隼、禿鷲、獼猴、黃羊、馬鹿等這些國家規定的珍貴野生動物,存活的甚少;還有數量已很少,幾乎已快滅絕的野生動物,如白鰭豚等國家規定的瀕危野生動物;再有就是大家熟悉的大熊貓,它屬於既是珍貴的,又是瀕危的,還屬於中國特產的動物。這些野生動物都已被我國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這些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必須採取果斷和特殊的保護措施,同時要嚴厲打擊那些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才能保護好我國的野生動物資源。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一種犯罪行為,將要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要被判一定數額的罰金。如果情節嚴重,如多次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數量較大的,就可能要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被判一定數額的罰金。要是有特別嚴重的情節,比如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特別珍貴或者幾乎滅絕,或者有的獵捕、殺害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數量特別多,或者採取了特別惡劣甚至是滅絕性的獵捕方法進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那就可能要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同時要被判處一定數額的罰金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對一般的野生動物的獵捕也有明確的保護規定。這些野生動物雖不屬於珍貴、瀕危動物,但過量捕殺也會造成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打破生態平衡,最終破壞人類生存的環境。所以國家雖沒有絕對禁止獵捕,但出於對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就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的長遠利益的角度考慮,對獵捕這些野生動物的活動,如對狩獵活動的區域、季節和狩獵使用的方法,都作了嚴格的規定。那就是首先從事狩獵活動必須要經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主管機關的同意和批准,取得相關的狩獵許可證件,才能進行狩獵活動。其次是不能在國家規定的“禁獵區”,比如國家規定的屬於某些動物的主要棲息、繁殖的地區從事狩獵活動,還有不能在國家規定的“禁獵期”,比如在野生動物的繁殖季節內從事狩獵活動。再有就是不能使用國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狩獵方法,比如用地弓、地槍、毒藥、炸藥、火攻、煙熏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或造成破壞環境後果的危險的狩獵方法進行獵捕活動。如果違反了國家的這些規定而從事狩獵活動,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非法狩獵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就要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