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

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

《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Customs Convention on Containers 1972)是1972年12月2日,聯合國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日內瓦共同召開的集裝箱運輸會議上通過的,為集裝箱暫時進口及其程序、以及取得運輸海關加封集裝箱貨物資格條件的公約,1975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原1956年的《集裝箱海關公約》同時廢止。

簡介


《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的宗旨是發展和推動國際集裝箱運輸。由於集裝箱在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日益擴大,各國海關針對其運輸的特點,以及所裝貨物的進出境都實施了一套專門的監管制度。國際運輸的集裝箱是在不同國家流通使用,出口國的集裝箱要到進口國境內完成運載任務,因此對集裝箱的監管不單純是一個國家的海關業務,它涉及到其他有關國家。聯合國正是為了發展集裝箱運輸業務、統一監管海關制度,而在1956年《集裝箱海關公約》的基礎上制訂了這一公約。
《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內容主要包括:對集裝箱的結構、進境集裝箱的暫時進口待遇、集裝箱的海關封條等作了統一的規定。如,對集裝箱的規定,不僅限在一般的集裝箱範圍內,“集裝箱”(Containers)一詞,還包括集裝箱的附件和設備在內,但這些附件和設備必須是有關集裝箱類型所適當需要的,並且是同集裝箱一起裝運的,不包括車輛及車輛的附件、備件及包裝件。對集裝箱的營運人(Operator of a Containers)規定,是指對集裝箱的使用有確定控制的人員,不論其是否為該集裝箱的所有人。該公約要求締約國給符合技術標準的新製造的集裝箱頒發海關核准牌,方可憑海關封條在國際間運輸貨物,締約各國准予上述集裝箱享受暫時進口待遇,免交海關稅或保證金。
中國政府代表於1986年1月22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同年7月22日生效。並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進出口集裝箱和所裝貨物監管辦法》、《對於運輸海關加封貨物的國際集裝箱核發批准牌照的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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