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對經過初始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發生變動而進行的登記,包括土地權利設定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土地權利人名稱、土地用途、地址變更登記,註銷土地登記等。

詞目釋義


變更登記也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服務現狀發生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發生變更;
2、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簡介


定義

企業變更是指企業成立后,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登記事項的變化。引起企業變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種:企業合併、企業分立和公司組織變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載明了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因此,上述事項變更都被視為“企業變更”。

內容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4.企業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增 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企業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企業註冊資本的25%。
企業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企業在報紙上登載企業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企業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企業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企業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企業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企業合併、分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企業,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併協議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變更文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后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后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伙人名錄》、《變更后投資者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其他證明材料。(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變更登記應該提交給工商局的文件》)。

法律依據


變更條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辦理變更登記: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改變住所、經營地點;改變登記類型;改變核算方式;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改變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財務負責人、聯繫電話(網址)。

登記地點

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
登記期限及申報辦理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4、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審核及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資料、資料齊全、合法、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給《稅務登記變更表》;納稅人應如實填寫並交回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審核,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理。對提交證件、資料不齊全或登記變更表填寫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說明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從資料接收到資料退回、證件發放,25日內完成。稅務部門信息輸出工作於核准稅務登記當月最後1日前完成。
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
變更稅務登記的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並按變更后的內容,即時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其他信息


申報資料

(一)房屋翻建擴建申請登記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為個人的,出具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單位的,出具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
(2)《房屋所有權證》,有共有權人的應提交《房屋共有權證》;;
(3)規劃部門批准的翻建、擴建手續;
(4)房屋平面圖;
(5)委託代理的,個人出具公證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單位出具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人名稱變更申請登記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有共有權人的應提交《房屋共有權證》;;
(2)房屋所有權人名稱變更的文件或證明;
(3)房屋平面圖;
(三)房屋坐落變更申請登記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有共有權人的應提交《房屋共有權證》;;
(2)房屋坐落變更的文件或證明;
(3)房屋平面圖;

登記流程

一般房屋登記程序
第1步: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提出申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區房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經初審合格后報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
第2步:審核制證。
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複審、核准后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3步:交費領證。
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交納相關費用后,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變更
第1步: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提出申請。
第2步:審核制證。
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進行現場調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核准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3步:交費領證。
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交納相關費用后,領取房屋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