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
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
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是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的部門管理機構,為副廳級。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局長:陳永志
自治區文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文物和博物館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區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協調和指導全區文物保護工作,依法組織督察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協同相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區文物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推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確定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全區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製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開展國際交流合作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管理有關工作。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綜合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宣傳、培訓、信訪、保密、綜合統計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
(二)文物督察處。擬訂文物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區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工作進行督察督辦,指導監管不可移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區性文物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
(三)文物保護與考古處。擬訂全區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審批文物保護相關資質。負責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全區文物保護項目的審核。負責組織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
(四)博物館處。擬訂全區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館藏文物普查、鑒定和定級,指導監管文物進出境和可移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負責審批可移動文物保護技術資質,審核館藏文物的預防性保護和修復項目。負責審批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資格和文物商店的設立。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
自治區文物局機關行政編製20名。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其他處級領導職數8名(4正4副)。自治區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局長:陳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