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補貼
間接補貼
間接補貼是指政府對某些商品的出口給予財政上的優惠。如退還或減免出口商品所繳納的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國內稅,對進口原料或半製成品加工再出口給予暫時免稅或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稅,免征出口稅,對出口商品實行延期付稅、減低運費、提供低息貸款、實行優惠匯率以及對企業開拓出口市場提供補貼等。其目的仍然在於降低商品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
目錄
1、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是指政府對出口商品的原料進口稅和其在國內生產及流轉過程中已繳的國內稅稅款全部或部分地退還給出口商。出口退稅有利於出口商降低銷售成本和價格,提高競爭能力。出口退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而不應和一般商品徵收同樣的國內稅,甚至就不應徵收國內稅;其次,出口商在進口國可能會被徵收各類國內稅,因此如果出口國也徵收國內稅就可能造成重複徵稅。
出口退稅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退還出口商品所用原材料或半製成品的進口稅,因為這些進口貨不是為了本國消費,而是通過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後再出口。例如,英國曾對進口人造纖維加工成衣服、檯布等產品,在出口時退還人造纖維進口稅。二是退還出口商品的各種國內稅,包括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盈利稅等,以減輕出口商的業務負擔。如歐共體市場對鋼鐵等產品的出口採用退還增值稅的辦法,巴西政府對出口工業品免征工業產品稅和商品流通稅。我國也一直採取出口退稅制。
2、出口減稅。出口減稅是指政府對出口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減免各種國內稅和出口稅。出口減稅也是為幫助出口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它主要包括:(1)減免各種國內直接稅和間接稅;(2)免征出口稅;(3)對出口收入實行減稅,如新加坡、巴西、印度和馬來西亞等國都規定對出口收入大幅度減稅,減稅幅度有的高達90%。出口減稅和出口退稅不同,前者發生在出口商品的生產經營過程,而後者是發生在出口過程中或出口后的一段時期。相對來說,出口減稅使出口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每一環節的生產投入下降,便利了資金周轉,因而有利於出口商。
3、出口獎勵。出口獎勵是指政府對出口商按其出口業績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其目的在於鼓勵出口商進一步擴大出口規模,增加創匯能力。出口獎勵一般採取現金獎勵,也有外匯分紅和出口獎勵證等其他形式。外匯分紅指政府從出口商的創匯收入中提取一定外匯獎勵給出口商。出口獎勵證是指政府對出口商頒發一種可以在市場上出售或憑以進口一定數量外國商品的證書。出口獎勵一般是按出口商在一定時期內的總出口額或總創匯額的一定比例對出口商予以獎勵,而不論出口商是盈是虧。
4、其他形式。間接的出口補貼目前發展得更為隱蔽和多樣化。例如:政府對出口商品的國內運輸減免收費或提供低價運輸工具;通過允許加速折舊等措施來減稅、免稅,比如馬來西亞規定出口值占其產值20%以上的出口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制度,以促進其擴大投資,實現設備和技術現代化;對出口產品的技術研究開發給予援助或政府直接組織有關研究工作;對出口產品開發國外市場提供補貼,如澳大利亞規定企業開發國外市場,尤其是新市場時,其費用的70%由政府提供,加拿大政府則為企業開發市場的經費提供50%的補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