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使用許可合同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

1.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

基本介紹


2.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普通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的權利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由此可見,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具有獨立的訴權。在發生商標侵權案件時,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自行提起訴訟,而應向商標註冊人說明情況,由商標註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取得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5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