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展覽協會

中國農業展覽協會

中國農業展覽協會,1984年成立,是民政部註冊、農業部管理的全國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目前已擁有各省農展館或組織農展及農業宣傳的常務理事單位16個,常務理事28人;理事單位40個,理事49人;專業委員會4個,分別是展覽專業委員會、展覽設計藝術委員會、展覽研發培訓委員會、《中國農展》編輯委員會。

理事會


理 事 長:唐珂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文有 安徽省農委副主任
王明祥江蘇省農業廳副廳長
王澤富 黑龍江省農委副主任
劉玉國全國農業展覽館副館長
馮繼康 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
施興忠 上海市農委副主任
潘嘉念 廣東省農業廳副廳長
秘 書 長:劉玉國(兼)
副秘書長:陳 軍 全國農業展覽館展業開發中心主任
農展協會專職副秘書長:安曉東

機構發展


一、籌備與誕生階段(1980年-1984年)
該階段,協會進行了積極的籌備工作,成立了籌備委員會,選舉產生了籌備委員,召開了四次籌備工作會議,制定了章程,研究了發展會員等事宜。最後,協會經由中國農學會向中國科協申請,科協批准農展館成立“中國農學會農業展覽分會”。於1984年6月26日,召開成立大會,宣布中國農學會農業展覽分會正式成立。
二、初步探討階段(1985-1988)這階段協會注重農業展覽理論的研究和探索,先後召開了三次全國性的農業展覽學術理論研討會,將農業展覽的實踐經驗逐步上升到理論高度,並出版了《展覽學概論》,成為中國展覽史上的第一部專業展覽理論書籍。
協會成立后,為進一步提高農展系統的專業理論水平,協會於1984年、1985年和1988年召開了三次展覽理論研討會。就如何適應新形勢、開創農展新局面的問題,與會同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對辦展的新途徑進行了大膽地探討,大家認為今後要想把展覽辦活應當採用多種形勢和多層次的辦法。這三次學術研討會的召開,不僅有利於提高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促進改革創新,促進農業展覽辦展質量的提高,而且把農業展覽工作三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理性的回顧和總結,為編寫《展覽學概論》一書,奠定了思想和理論基礎。
三、成長壯大升級階段(1989年-1991年)
這個階段協會在組織建設、人才培養、國際交流、活動開展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全面的提升。1991年12月30日,經農業部同意,報請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為了國家一級協會。更名為“中國農業展覽協會”。
在組織建設方面有了很大發展。團體會員由1989年的15個發展到1991年的40個,會員也由原來的數百人發展到1300餘人,遍及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成為農業宣傳領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人才培養方面,協會積極培訓展覽專業人才,舉辦了美術設計、攝影等專業培訓班,培養了人才,鍛煉了隊伍,更壯大了農展協會的實力和影響力,
四、探索市場轉軌階段(1992-1995)這個階段,整個國家正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農展協會和農展系統也在逐步適應這個轉變過程中,積極探索辦展的途徑和方式。全國農業展覽館在農業部的支持下,創辦了農博會,全國各地的農展館在完成行政交辦的成就性展覽的設計、製作任務的前提下,紛紛試探舉辦農產品展銷會等面向市場的展覽活動。
為了發揮協會在農業展覽中行業帶頭作用,積極組織全國或地區性農業展覽活動,交流辦展經驗;為領導部門當好辦展及宣傳工作的助手及參謀。協會組織舉辦了“全國農展系統藝術作品巡迴展覽”,從二十六個省(市、自治區)農展系統選送的600餘件作品中篩選出317件參展。先在河南省農業科技館開幕展出,后巡迴到山西、內蒙古、寧夏、北京、遼寧、山東、江蘇、上海,最後在江西省農展館展出后閉幕。從這次巡迴展覽的作品中評出了一等獎5個,二等獎10個,三等獎30個,設計獎4個。這次巡迴展覽,不僅充分顯示了全國農展系統攝影、美術設計、繪畫、書法等方面的成績和實力,鼓舞了辦展人員進一步鑽研提高技能的信心和決心,而且得到了社會輿論的好評。
五、深化改革發展階段(1996年以後)
第三屆農展協會會員大會召開后,協會各會員單位深化改革,努力創新,在基礎設施、業務開展、單位實力、職工收入、思想觀念等諸多方面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推動農業展覽事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50周年成果展”、“’99昆明世博會”、“國家水利機械設備展”、“全國婦聯雙學雙比成果展”等大型展覽會上,全國農業展覽館和一些省的農展館都承擔了主要設計和工程製作,受到了政府部門和廣大觀眾的好評,這充分體現了農展協會擁有一支過硬的農業宣傳和展覽隊伍,並正在為我國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發揮作用。更加活躍在農業展覽領域,為我國展覽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農業展覽協會 China Agriculture Exhibition Association (簡稱農展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全國農業展覽館和農業宣傳教育工作者組成的,開展農業展覽業務交流和學術活動的群眾團體。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社團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業務上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三條 農業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和科教興國的方針,團結、組織廣大農展和農業宣教工作者,積極開展農業展覽業務的探索、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農業展覽事業的發展,使各級農業展覽館真正成為宣傳黨的農業方針、政策,展示農業成就,介紹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先進經驗,傳播農業科技知識,推廣農業科技成果的陣地,從而更好地為科教興農,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實現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農業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第五條 本協會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6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農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全國或地區性協作,交流辦館和辦展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農業展覽水平,擴大展覽效益。並為領導部門當好辦展及宣傳工作的助手及參謀。
(二)開展農業展覽內容、形式及科學管理的研究,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探索並逐步創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展覽科學理論。
(三)舉辦各種培訓班、研討會,組織有關展覽編輯、設計、製作、圖象、展品等各種學習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辦展人員的思想水平的業務水平。
(四)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資料,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及時反映國內外農業展覽的動態。
(五)加強同國外展覽部門的業務聯繫,開展國際間農業展覽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農業展覽)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省農展館或農業宣傳部門同意;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協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七)通過評選可獲得協會頒發的有關獎勵。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選舉新的理事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畢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並實施協會工作計劃;
(十一)組織農業展覽業務與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
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中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1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