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權

稅務檢查權

稅務檢查權,是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行為、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查處偷逃稅行為的重要保證和手段。

簡介


稅務檢查權
稅務檢查權
稅務檢查權,政府稅法執行權的一種。稅務檢查權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在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的權力。稅務檢查權包括對納稅人的賬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檢查權;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稅務檢查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對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檢查權,依法享有對納稅人存款賬戶的檢查權。同時,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享有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的權力。

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賬權: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場地檢查權: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提供資料權: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時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權:稅務機關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證權: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檢查存款賬戶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七)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權: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八)調查取證權: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