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價

同命同價

“同命同價”是相較於“同命不同價”來說的,“同命不同價”主要是指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傷害事故中,對受害人的賠償,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會屬性不同而導致賠償的不同,“同命同價”與之相反,指在造成多人意外傷害事故中,無視受害人的社會屬性,給予相同的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定義


基本概念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詳細解釋

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十講專題講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達了自己的觀點,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社會關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首次明確作出“回應”。
王勝明說,“爭議較大的是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實踐中存在對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標準支付死亡賠償金,城市居民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比農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論。”至於賠償標準,他明確表示“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他進一步指出,“統一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個人差異,有時可以考慮,有時可不考慮,如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時,可不考慮個人差異,採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繼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作為民法草案一編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進行了再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2009年還將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這次專題講座,目的就是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案。有關人士表示,侵權責任法的制定,可能為解決涉及死亡賠償的侵權案件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行同命同價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年了,同樣都是共和國的公民,為共和國建立和發展作出巨大犧牲的農民,卻仍然承受著不少貌似合理的歧視和權利侵害,直至生命權益,及其家庭和子孫的生活和成長權益。戶籍改革並廢除戶口、破除城鄉二元制已經勢在必行,要切實保障農民起碼的平等權益和地位,這是國家一項莊嚴而又急迫的使命。
中國中央政府高度重視解決三農問題,新農村建設不僅要發展農村經濟、保護農村環境、維護農民的各類經濟權益,推動城鄉經濟一體化,更要在政治權利上實現城鄉一體化。要打破同命不同價的死亡賠償歧視等種種基於城鄉戶口的歧視,讓共和國旗幟下的中國人同命同價,讓戶口僅僅作為一個統計符號。和諧社會建設的步履和聲音,在於保障公民的幸福生活和權益平等,在於追求穩定、繁榮、公平的高質量生活。
中國共產黨的17大報告莊嚴指出,必須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地、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在實際生活中,從改進某些嚴重扭曲的制度規定入手已經迫在眉睫。人們高興地看到,面對暴風雪等許多困難和挑戰,黨和國家領導人身體力行,噓寒問暖,和諧社會建設步伐穩步邁進。國家如果在一些民生問題上進一步體現制度公正和關懷,則更是雪中送炭、錦上添花。

同命同價賠償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該規定就是被稱為“同命同價賠償原則”的死亡賠償條款。這一規定體現了對生命權利的最大尊重。但實際上該規定只是針對“群死”事故的一攬子解決方案,此種情形下的“同命同價賠償原則”只是死亡賠償的一種特殊規則,並非整個死亡賠償領域均適用所謂“同命同價賠償原則”。該規定適用有以下限制:
其一,只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礦難事故、群體性事故等生產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賠償不適用該規則。
其二,此時只考量損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數因素,其他的諸如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等均不考慮,確實實現了“同命同價賠償”。
其三,該條規定的“多人”概念侵權責任法並未明確規定,有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多人”一般指大於等於三人,那麼在死亡兩人的事故中,則不適用該規定。
其四,該條只是規定此情形“可以”而非“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此“可以”是有選擇性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具體是否適用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其五,該條只適用於多人死亡情形,不適用於多人殘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