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衝突規範

雙邊衝突規範

雙邊徠衝突規範(b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中的概念,指其系屬並不直接規定適用內國法或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誌(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使用原則,再根據此系屬,結合某一民商事法律關係有關的事實情況去尋找應適用的某一法律衝突規範。雙邊衝突規範是四種衝突規範基本類型之一,另外三種分別為:單邊衝突規範、重疊型衝突規範和選擇型衝突規範。

概念定義


雙邊沖徠突規範(b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中的概念,指其系屬並不直接規定適用內國法或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誌(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使用原則,再根據此系屬,結合某一民商事法律關係有關的事實情況去尋找應適用的某一法律衝突規範。
此類衝突規範所指向的準據法既可能是內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因而被稱為雙邊衝突規範,它體現了內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例如,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它提供了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導向的法律使用原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結合所涉不動產法律關係中不動產位於何國這一事實情況,就可以推定應該適用的法律。如果不動產位於我國,我國法院地適用的就是中國法,即內國法;如果不動產位於某一外國,我國法院適用的就是該外國法。

分類


普通雙邊衝突規範、不完全雙邊衝突規範、附條件或有限制的雙邊衝突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