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關係
稅收法律關係
稅收法律關係是指國家、稅務征管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徵收和管理過程中,根據稅法規範而發生的具體的徵收和管理權利義務關係。稅收管理法律關係是一種縱向的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稅務征管機關以及稅務征管機關相互間所發生的,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的具體的責權關係。稅收徵收法律關係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稅收經濟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徵稅主體只能是國家,只能由代表國家的國家稅收徵收機關來行使。帶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單向無償轉移的性質。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貨幣、實物、稅收指標和行為四個方面。
稅收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
(1)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也稱為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國家、徵稅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徵稅機關的權利義務。
(3)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實物和行為。
(1)徵稅主體的權利、義務
(2)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
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三類:即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如果按性質不同,可將其分為兩類:即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徵稅主體指參加稅收法律關係,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主體進行稅收徵收管理的當事人,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國家才享有稅收的所有權,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徵稅主體。但是,實際上國家總是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賦予具體的國家職能機關來代其行使徵稅權力,因此,更具法律意義的徵稅主體是稅務機關。
納稅主體應當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上,就是通常所謂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廣義上,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同種類的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盡相同。
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稅收法律關係中各種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內容,它聯結了整個稅收法律關係的運行,它是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存在的客觀基礎。一般認為,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稅收利益,包括物和行為兩大類。具體而言,在稅收征納法律關係中,稅收利益表現為納稅主體部分財產的單向轉移,同時也表現為徵稅主體稅收收入的無償取得。進一步說,納稅主體因為償付了公法上的債務——繳納稅收,從而獲得了要求並享有國家提供社會公共需要的權利,與此同時,國家也因其實現了公法上的債權——獲得稅收,從而負有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義務,由此,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由三方主體組成的稅收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