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體
法學術語之一
法律關係主體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事務或標的,包括物、人身、行為結果和精神四大類。
目錄
1. 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至於哪些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但這樣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1)人類公共物或國家專有之物。(2)文物或貴金屬。(3)軍事設施、武器。(4)危害人類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3. 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 行為結果 在很多法律關係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的是行為結果。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