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許可證
證明採礦企業採礦權的文件
採礦許可證,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向採礦企業頒發的,授予採礦企業採礦權的正式法律文書。
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准前對其開採範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複核並簽署意見,在批准后根據批准文件頒發;特定礦種開採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准前對其開採範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複核並簽署意見,在批准后根據批准文件頒布。
向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辦法和個體採礦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按照國家、市和縣有關規定,屬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許可權的礦產資源,一律實行有償使用,並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採礦權
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製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採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製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製招標拍賣掛牌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招標拍賣掛牌的開採礦區的簡要情況;
(三)申請採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辦法;
(五)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六)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七)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主管部門應當依規定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質量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投標人、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以及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投標人、競買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后,方可參加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成交確認書
(一)主管部門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中標、競得的開採礦區的簡要情況;
(四)採礦權價款;
(五)採礦權價款的繳納時間、方式;
(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
(七)辦理登記時間;
(八)主管部門和中標人、競得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成交確認書具有合同效力。
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採礦許可證前一次性收取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數額較大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主管部門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競得結果在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主管部門或者評價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為中標人、競得人辦理登記,採礦許可證,並依法保護中標人、競得人的合法權益。
主管部門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後,改變中標、競得結果或者未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中標人、競得人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