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平衡
地區平衡
地區平衡又稱地區綜合平衡。地區平衡是全國平衡的一部分,兩者的關係是局部和整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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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地區綜合平衡。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以經濟區域或行政區為對象,考察在地區範圍內各部門、各環節和各要素之間的平衡關係。這是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在一個地區的具體化,也是編製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
意義和目的 地區平衡以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為前提,又是落實全國平衡的基礎。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必須具體化為地區平衡,特別是大國,全國平衡只能是粗線條的,要經過地區、部門等中間層次的平衡,才能進一步保證平衡的最後實現。全國平衡是由各地區的平衡和各部門的平衡縱橫交錯而組成。在全國平衡的前提下,從全國和地區、地區和地區之間的相互聯繫出發,對各個地區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活動進行統籌兼顧、全面安排,使其能得到按比例地協調發展,是完成國家計劃和全國協作任務的重要條件,是發展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不可缺少的條件。搞好地區平衡,還有利於生產力的合理配置。
特點和原則 地區平衡是全國平衡的一部分,兩者的關係是局部和整體的關係。地區平衡不能脫離全國這個大局,它不是完整的、獨立的自求平衡;同時,在此前提下,地區平衡有它相對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它不是完全被動或無能為力的。地區平衡的原則是:①服從國家的全面安排,以實現國家交給地區的生產、建設計劃作為地區平衡的首要任務。②充分發揮本地區的各種優勢,努力克服本地區的薄弱環節,實現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最優化。③正確處理國家和地區的關係,並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組織好地區內部門之間、企業之間的關係,做到相互促進。④對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進行統籌安排,求得各方面的協調發展。⑤既要以一個地區為範圍來考慮相對獨立的平衡,又要不受此限,密切地區與地區之間的橫向關係,在相互協作中求得各地區的共同平衡。
內容和方法 地區平衡以一定的空間為對象,包括地區內各部門、各行業的所有經濟和社會活動,爭取實現供給和需求及其具體構成的平衡。這一平衡大體可分為實物和價值兩種形態。前者主要是通過商品和物資的流通,多餘的流出,不夠的流入;後者主要是通過財政和信貸的收支,多餘的上繳,不足的下撥,使之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和積累等的最終需求相適應。除地區的物力、財力平衡外,還要進行人力平衡,並且要有人、財、物之間的相互平衡。地區平衡的進一步具體化,還要落實到各種主要產品的產、供、銷和各種主要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生產條件等的平衡上。這是由於在一個地區內,人、財、物等各種資源的供需往往是不平衡的,必須通過流入流出、上繳下撥,才能求得平衡。平衡結果,一個地區所生產的社會產品與它消費的社會產品、所創造的國民收入與它使用的國民收入,就得到了調整。這正是地區平衡要解決的問題。平衡的方法,一般是編製作為地區經濟核算的地區平衡表,以反映各主要部門和主要產品的生產、分配,以及地區內使用和流出、流入等情況,據以確定地區經濟發展中的主要比例,編製和執行地區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