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作家協會

甘肅省作家協會

甘肅省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甘肅省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發展歷史


1993年3月,甘肅省作家協會成立了創作創作指導、文學編輯、小說創作、散文創作、詩歌創作、報告文學和紀實文學創作、文學評論、軍事文學創作、通俗文學創作、青年文學創作、作家權益保障等11個專業委員會,加上成立於1981年10月的少數民族文學創作、兒童文學創作以及1994年5月7日成立的女作家聯誼會,10月15日成立的老作家聯誼會,1996年4月3日成立的外國文學翻譯委員會,共計成立了16個專業委員會,健全了甘肅省作家協會的組織機構。2000年5月28日甘肅省作家協會召開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王家達為作協主席,柏原(駐會)、尕藏才旦(藏)、郭浚卿(專職)、張弛、陳德宏、李斌奎、姜安(女)、邵振國、李學藝、魏珂、馬步升(回)、閆強國為副主席,劉秋菊(女)為秘書長,高平為名譽主席。2007年12月,魏珂擔任甘肅省作家協會常務副主席。

組織章程


甘肅省作家協會章程
(甘肅省作家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2000年5月28日通過)總 則
第一條:甘肅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本會作為中國作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指導,並積極配合中國作協的各項工作。甘肅省作家協會行政上隸屬於甘肅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條:甘肅省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地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文藝民主,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甘肅省作家協會
甘肅省作家協會
第三條:甘肅省作家協會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學評論活動,提倡不同觀點、不同學派的自由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充分權力。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促進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甘肅省作家協會積極發現、培養本省各民族文學創作、評論的新生力量,廣泛聯繫致力於文學創作的文學社團,努力發展和壯大文學隊伍。
第五條:甘肅省作家協會尊重本省各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鼓勵少數民族作家用本民族的文字創作和翻譯文學作品,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
第六條: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維護祖國統一。推進海內外文學交流,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和進步。
第七條:鼓勵和幫助作家深入生活,樹立精品意識,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多種藝術風格,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力和正當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九條: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它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增強作家協會的凝聚力。
會 員
第十條: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和出版過一定質量和數量的文學作品、文藝理論文章,從事文學翻譯、編輯、教學和文學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由地、市及行業系統文聯(作協)根據條件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有相當數量本會會員的地、市、自治州作家協會和全省各產業作協,以及有常設機構的文學社團,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要為繁榮本省文學創作做出積極貢獻;有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享有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在創作、評論和其它文學活動方面有優異成績者,本會有義務主動推薦加入中國作家協會。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因犯罪而喪失公民權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州、市及省直屬單位的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代表大會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和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十八條:駐會正、副主席、秘書長可召集作協會會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理事會推舉聘請。
經 費
第二十條:本會的來源來來源
1.國家撥款;
2.本會舉辦各種文化企業、事業的收人;
3.社會贊助;
4.會員會費。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