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學部
清政府學部
1905年12月6日,清政府設立學部,科舉制度結束。1898年,康有為在《請開學校折》中建議清政府設立學部,統一管理全國教育。1905年,政務處又奏請清廷“行設立學部”,以統轄各省學堂,使全國學制劃一整齊。同年12月6日,清政府決定設立學部,調任榮慶為學部尚書,由熙瑛補授左侍郎,嚴修署理右侍郎,協助尚書工作。學部一級共設官11人,學部之下設5司12科。學部成立后,各省改“學政”為“提學使司”,府、州、縣設立“勸學所”,以作為地方教育的行政機關。清朝設立學部,標誌我國歷史上延續1000多年的科舉制度結束和近代教育的開始。
清政府學部
留學海外
26日,學部奏准嗣後京外派遣遊學生,無論官費私費,皆應切實考驗,性行純謹,具有中學堂畢業程度,通習外國文字,能直入高等專門學堂者,方准出行。同時,奏准變通進士館辦法,擬派遣學員赴日本遊學,進東京法政大學補修科、速成科學習,准其畢業回京時一律考驗,並按章分別予以獎勵。
賜遊學畢業生舉人
晚清女學
1907年3月25日,清廷批准下達學部關於官費留學生回國后必須擔任五年專科學校教員的規定。規定:京外各衙門凡1907年所選派之出洋留學生及以前學務大臣暨部先後所派之官費留學生,將來畢業歸國,皆須充當專門教員五年,以盡義務。年限未滿之前,不得調用派充他項差使。
1907年9月10日,清政府擬訂管理在日留學生的規則。9月16日學部批准各省執行,該規則共10條,主要有:
一、留學生請假分為:在學堂暑假期內而請假回國者為通常請假;遇有父母死亡或病重時而請假回國者為特別請假。
二、學生於暑假期內得請假回國,各以其學堂之假期為限。但海陸軍學生不在此例。
三、凡學生遇有父母死亡或病重時,得請假回國。其期限以路之遠近,臨時由留學生監督處酌定。
四、請假期限中如確有未了之事,須呈請本籍地方官或辦理學務官員,用印文或電報通知留學生監督處。
1910年4月4日,清政府學部奏報清廷獎勵出洋學習師範,歸國效力的學生。該奏摺指出,在高等以上學校為外國人同班聽講者為限,主要是因為中等學問宜在本國肄習,不必遽求之於海外,故未定有遊學中等畢業之獎勵。惟於咨選出洋遊學並未限定資格,出洋以後入中等學校者甚多,其中學習師範者,畢業以後須回國效力義務,未能再入他項學校,而獎勵遂所不及各省似此者頗不乏人。師資缺乏,師範人才自應特予鼓勵而此項學生轉以效力義務之故,不得獎勵,似非持平之。
學部在奏摺中提出:一、凡出洋學習尋常師範,及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部奏准限定遊學資格以前出洋,入專為中國學生設立之長期師範班肄業者,畢業回國擬令盡義務五年,侯五年期滿后均按照初級師範畢業,成績優等予以獎勵,其不盡義務者概不給獎。二、學習普通中學及中等實業,畢業以後即可升入高等各學校者,應仍俟高等專門或大學畢業后,再給獎勵。
1910年6月3日,清政府學部奏准釐訂實業學堂畢業年限:高等農業學堂仍4年畢業。高等商船學堂航海種原系5年半畢業,改為4年畢業,前3年教授講堂功課,后一年派赴航舶實習;輪機科亦比照辦理。中等農業學堂、初等農業學堂均3年畢業;初等商船學堂暫從緩辦,其已設立者應即改為初等商業學堂。又奏准裁撤高等農業、商業學堂一年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