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民政局

汕頭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汕頭民政
汕頭民政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 事項。
(二)增加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職責。
(三)增加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的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落實政策人員、殘疾軍人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撫恤、優待、傷殘軍人調級換證、烈士報批與褒揚等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指導軍休所、軍供站、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敬老院建設工作。
(五)負責全市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市際和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製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等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查處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非法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內設10個科(室):
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辦等工作;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及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重要文稿,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指導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法制宣傳和民政政策法規諮詢工作。
綜合規劃科
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負責本級及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直屬單位資金運行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直屬單位法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優撫安置科
負責“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和優待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工作;負責企業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身份及市直困難企業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認定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及烈士褒揚有關服務工作;負責傷殘軍人評殘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復退軍人穩定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落實政策人員、殘疾軍人和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休所、軍供站、光榮院、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雙擁科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檢查督促雙擁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負責代擬雙擁工作地方性政策法規;組織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協調駐軍開展擁政愛民活動;組織和指導軍(警)民共建工作,協調處理軍(警)民矛盾和糾紛;承辦全市雙擁表彰和擁軍慰問工作;負責協調辦理隨軍家屬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助工作;指導協調軍地雙擁宣傳教育活動;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救災和社會救助科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和指導救災工作,以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統計、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中央、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區(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工作;擬訂實施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農村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區劃地名科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和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製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負責規範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發放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負責市級社會福利企業申辦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負責本級收養登記管理和涉華僑及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的相關事項;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和收養機構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社會事務科
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公墓的監管與申辦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工作;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人事科
(社會工作科、機關黨委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直屬行政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副處級。主要職責:負責擬訂社會組織發展規劃、規範性文件;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地市級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省委託我市管理的全國和全省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各區(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案件; 負責社會組織年審、評估工作。

人員編製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長(主任)10名、副科長(副主任)11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人員編製、領導職數另文核定。

辦事指南


辦理評定革命烈士
一、業務類型
非行政許可類
二、辦事事項名稱
辦理評定革命烈士審核
三、申請的受理窗口
汕頭市民政局、廣東省民政廳。
四、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廣東省民政廳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①《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413號令發布,2004年8月1日公布,自10月1日施行)。
②《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一九八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一九八〇年六月四日公布施行)
七、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辦事內容
辦理評定革命烈士
(二)申請條件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 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 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八、申報所需的材料
(一)犧牲者生前單位和親屬的申請報告。
(二)有關犧牲者犧牲的時間、地點、人物及事件經過、死難具體情節的證明材料。
(三)市、鎮街兩級人民政府的請示各2份。
(四)地級市民政局的審核意見。
(五)填寫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追認革命烈士呈批登記表》和《申請革命烈士呈批表》。
(六)公安部門對案情具結材料和審訊盤問罪犯口供筆錄。
(七)已結案的要求提供法院刑事判決書
(八)有關報刊原件或《關於……… 學習的決定》。
九、申請表格
十、辦理的程序
(一)由犧牲者單位和家屬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市民政局受理申請並調查取證,組織核實材料,寫出調查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市民政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並說明理由。
(三)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送省民政廳。
(四)省民政廳依法審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材料完備齊全,情節清楚的,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評烈的審核意見,並填報《革命烈士審核批表》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2、材料不完備齊全的,退地級市民政局補充材料,同時抄送省、地、縣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局。
十一、事項有效期
國務院、中央軍委於2004年8月1日公布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期內。
十二、受理時限
市民政局接到鎮街人民政府請示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評烈或要求補充材料的辦理意見。因故不能及時辦結的,要附專項說明。
省民政廳要求補充材料的,各市民政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省民政廳。不能按時限上報的,要附專項說明。
省民政廳在收到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后,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按規定填寫《革命烈士審批表》連同審核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
十三、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政務公開


汕頭市民政局政務公開
類 別公 開 內 容公開形式公開時限
機構職能類民政局領導分工、主要職能、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職責網際網路、公開欄、電子顯示屏長期公開
規範性文件以市民政局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等長期、及時公開
行政許可類(含審批、審核、核准、備案等)
審批事項:
1、市區內興建公益性公墓
2、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樓
3、全市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
4、全市性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註銷
5、全市性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變更、註銷
6、地名命名、更名、銷名
審核事項:
7、建設經營性公墓
網際網路、公開欄、新聞媒體、政府公報、便民資料等長期、及時公開
便民服務類
便民服務類
1、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請
2、社會福利資金評定
3、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
4、全國性社團或廣東省社團在汕設立分支機構
5、村(居)委會的設立、合併、撤銷
6、《婚姻登記員證書》申請
7、城鄉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8、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9、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10、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
11、易地政機關退休工作人員來汕安置
12、義務兵家屬優待
13、優撫對象撫恤、補助
14、烈士評定審核
15、特定人員補評殘審核
16、彩票投注點申請
17、辦理老年人優待證
18、辦理百歲老人固定生活補貼
19、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構)
20、農村五保供養
21、殯儀服務(提供接運屍體、冷凍、遺體告別、火化、屍體整裝、骨灰寄存、喪葬用品;公墓機構)
22、福利事業機構(有償寄養業務、養老服務)
23、民政行政處罰依據和標準
24、民政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25、民政負責政務公開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郵箱和其他聯繫方式
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
網際網路、公開欄、便民資料、新聞媒體等
長期公開
長期、及時公開
工作動態類民間組織管理、優撫工作、安置工作、雙擁工作、救災救濟、社會捐助、慈善事業、城鄉低保、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區劃地名、社會福利、救助管理、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收養登記、老齡事業、民政統計、民政法制、福利彩票、行風建設等工作情況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汕頭民政簡報》等長期公開
其它
1、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2、其它應公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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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地址:長平路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