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
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
《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於1998年印發。只是2011年9月30日做了修改
國家統計局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調整的通知
國統字〔2011〕86號
各省(區、市)統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根據國務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和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47號),現對1998年發布的《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做如下調整:
一、在第二條的“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在《企業登記註冊類型與代碼》的“200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增加相關的解釋。
二、在第二條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登記註冊類型與代碼》的“300外商投資企業”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增加相關的解釋。
附件: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條 本規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為劃分對象。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註冊的類型為依據,將企業登記註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國有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條集體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第五條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製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其他企業是指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三條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四條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其他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台商投資合夥企業等。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關於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企業登記註冊類型與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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