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是我國人民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行政體制改革中作為中央對地方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斷被強化的趨勢。我國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稅務、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後,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葯監局都實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製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藉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安監局仍然屬於屬地化管理。
此外,審計、環保、安監等部門積極尋求垂直管理,把垂直管理作為其改革的目標。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
垂直管理和分級管理(即屬地化管理)是相對而言的。與垂直管理相對應的是屬地化管理,採用這類管理機制的政府職能部門通常實行地方政府和上級同類型部門的“雙重領導”,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業務“事權”,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人、財、物”,且納入同級紀檢部門和人大監督。政府職能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就意味著脫離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監督機制約束,直接由省級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人、財、物、事”。不同部門的垂直管理機制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還有很多差別,如部分業務職能局獨立出來實行垂直管理,不是全部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層延伸到地級市、區縣或者鄉鎮街道。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共同的特點就是垂直性、相對獨立性,業務運行基本上脫離同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閉在系統的條條框架內,而且特彆強調業務的敏感性和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