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
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並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並在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類別 | 備註 |
教師資格 | 教育部 | 准入類 | 辦理《辦學許可證》的證明材料 |
註冊會計師 | 財政部 | 准入類 | |
保育員 |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會同有關行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學校生活老師、幼兒園保育老師上崗證 |
保安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准入類 | 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治安人員上崗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