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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
民事執行
徠民事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採取法定的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付諸實施的行為。也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民事執行也稱民事強制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行根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活動。民事執行是指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執行名義確定的民事義務,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依法採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活動。
民事執行不同於行政執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根據包括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行政機關製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而民事執行在我國只由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根據包括法院的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
民事執行也不同於刑事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執行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勞動改造機關執行,刑事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等判決的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刑事執行的執行根據只能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等。
民事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依法定程序和方式並遵守實體法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有差別。
也稱比例原則,執行措施必須是必要而適度的,要求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與執行措施之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債務人的痛苦降到最低點,另一方面確保債權迅速、充分的得到實現。
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窮盡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審計,依法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徠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是指公司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業但面臨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現象。
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