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是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青年學術帶頭人隊伍建設,加速培養造就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大力增強高等學校原始性創新能力,持續提升高等學校的學術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而設立。
“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是教育部設立的專項人才支持計劃,支持高等學校優秀青年學術帶頭人開展教學改革,圍繞國家重大科技和工程問題、哲學社會科學問題和國際科學與技術前沿進行創新研究。
“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
教育部科技司負責“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範圍、規模和條件
第五條“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支持範圍限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包括軍隊院校。
第六條“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的資助規模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條 本計劃支持的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道德高尚,治學嚴謹,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團隊精神;
2.在教學改革、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工程化、產業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
3.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擬開展的研究工作有創新性構想,並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計劃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國內高等學校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工作,並受聘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5.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6.在申報當年1月1日,自然科學領域申請者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申請者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實行限額申報,教育部根據有關高等學校的情況核定申報名額。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以學校為單位,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以主管部門的職能司局為單位,地方所屬高等學校以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為單位,統一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有關高等學校根據核定的申報名額、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本校實際情況進行遴選、推薦並提交申請書。校學術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進行評審,提出審核、推薦意見,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后,匯總報教育部。
第十條 教育部組織有關領域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提出建議支持方案。
第十一條 教育部對建議支持方案進行審批,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一個月,如無異議,正式公布支持名單。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條“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期限為3年。資助強度,自然科學類為5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為20萬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期內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撥款。實施“985工程”重點建設項目高等學校入選者的支持經費由所在高等學校“985工程”建設經費資助;其他高等學校入選者的支持經費由教育部和所在單位按1:1比例共同資助。
第十三條 教育部在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高級研究學者”選派計劃中,每年擇優資助200名左右“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赴國外高水平大學從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獲資助者在資助期間每年須填寫《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年度進展報告》,並附相關材料,經所在高等學校通過主管部門於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報送當年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期結束的下一年度3月31日前,獲資助者要填寫《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總結報告》,並附相關材料,經所在高等學校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條 獲資助者所在高校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帳,由獲資助者支配,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資助期限結束后3個月內,由有關高等學校單獨編製《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經費決算匯總表》,通過學校主管部門報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條 凡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下取得的成果,發表論著以及成果鑒定時,必須標註“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CET”)。
第十八條 對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或調離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崗位的獲資助者,或對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或觸犯法律的獲資助者,所在高等學校應及時通過主管部門向教育部提交書面報告,由教育部決定中止或撤銷資助。
第十九條 有關高等學校應加強對獲資助者的跟蹤管理,嚴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國家教委關於實施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國家教委決定“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從1997年開始啟動,每年評選30人左右(第一批評選50人左右),連續五年,使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規模達到150人左右。現將《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實施細則(試行)》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學校黨委要加強領導,切實把好推薦人選的思想政治關。
當前,人文社會科學青年骨幹教師的穩定和培養是高校人文社會科學教學和科研發展的一項帶根本性的工作。有關部委和院校已經採取措施,抓緊培養跨世紀的人文社會科學優秀人才。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從整個國家特別是高等教育和21世紀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發展的需要出發,把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工作當做一項戰略任務,進一步採取得力措施,切實地有關計劃地加以落實,努力培養一批信念堅定,知識淵博,學風優良,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又善於聯繫實際的新一代人文社會科學家、跨世紀的學科帶頭人。
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領導小組1996年2月14日會議通過的“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實施意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實施,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落實江澤民總書記關於“不斷提高這支隊伍的政治業務水平,努力培養一批全面掌握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貫中西、聯繫實際的理論家”的指標精神。
第三條“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實施的主要目標是:到2001年,選撥150名左右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較突出的學術成就的中青年高等學校教師,將其培養成為新一代馬克思主義的人文社會科學家、跨世紀的學科帶頭人,並通過這項計劃的實施進一步推動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的跨世紀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條“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從1997年開始,分5年滾動實施,每年選撥培養30人左右。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高校跨世紀優秀人才(人文社會科學)的培養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確定該項工作的宗旨、指導思想和選撥培養標準;確定培養規模和培養方式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負責“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具體實施和經常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制定、修改;
2.組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申報工作,負責申請書的資格審查,並依託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和人才培養的檢查、評估工作。
3.具體實施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領導小組批准的基金資助工作;
4.檢查、指導各高校實施本計劃的情況。
第七條“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實施,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為單位,在主管司(局)的領導下,由社會研究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本單位培養對象的選撥、初審和推薦工作;
2.制定本單位入選人員的具體培養計劃、提供相應的條件;
3.定期進行檢查考核、按時向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報告培養情況。
第八條 各高等學校在主管校(院)長的領導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具體組織本校“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實施。其中,國家教委直屬高校與之有關的主要職責,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申報的學校範圍,限設有文科博士點的國家教委直屬高校和有關部委高校。
第十條 申請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有紮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和敬業貢獻精神,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善於團結協作。
2.具有深厚的專業知識和研究基礎,較突出的學術成就和明顯的發展潛力,科學研究在本學科處於國內領先水平;承擔過國家級或省部級人文社會科學重大研究項目;科研成果獲得過國家級或省部級獎勵,或在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諮詢服務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
3.應是已列入學校跨世紀人才培養計劃的具有教授(副教授應為特別突出者並已獲博士學位)職稱、年齡在45歲左右(最高限1951年1月1日後出生)的直接從事人文社會科學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人員,在教書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現。特別要考慮到文科博士學科點的後繼帶頭人的培養。
4.所在學校、系所、學科點和學術梯隊的整體情況有利於“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入選者迅速成長。優先考慮列入“211工程”實施方案中重點學科點的中青年學者。
第十一條 申報工作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發出通知,第二季度受理申請。國家教委直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為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統一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申報單位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並履行下述手續:
1.報送填寫完備的《“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申請書》和《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申請評審書》各一式10份;
2.申報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應對申請書中申請者填寫內容的真實性簽署證明意見,並加蓋公章;
3.申報單位黨委應對申請者的政治思想表現提出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4.申報單位學術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進行評審,提出審核、推薦意見,並簽章;
5.每項申請交送申報、評審費200元。
第十二條 受理申報的具體時間和其他有關事宜,以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的申報通知為準。
第四章 評審
第十三條“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申請者的評審工作,在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具體組織,評審標準同本實施細則第十條。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依託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貫徹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則,嚴格杜絕各種不正之風。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採取通訊和會議兩輪評審的方式進行。
(一)通訊評審
1.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書,交由7位三級學科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通訊評審專家的基本資格為正教授。不在申請者所在學校選擇通訊評審專家。必要時可在高校以外選擇通訊評審專家。
2.通訊評審按《“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通訊評審表》的指標打分。採取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記分匯總辦法,按其餘5位專家評審的總積分排序,並根據申報情況,淘汰一部分申請者。
(二)會計評審
1.經專家通訊評審通過的申請者交由專家會議評審,專家評審組由5位知名專家組成。
2.專家評審組在充分討論申請者全面情況和聽取申請者答辯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採用無記名投票、獲五分之三以上多數票通過的方式,確定建議資助名單。
第五章 審批
第十六條 經專家評審組建議資助的名單,由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綜合評議后,報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領導小組審定和委領導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的入選者(即受資助者,以下簡稱“計劃入選者”),通過研究課題、學術出訪和成果出版的資助,使人均資助經費達到10萬元。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受資助者開展進一步的研究工作,主要開支範圍可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經費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第一次撥付二分之一,後續撥款視計劃執行情況確定。
第七章 培養管理
第二十條“計劃入選者”採取單位培養與國家教委培養相結合、立足單位培養的方式。培養單位(即申報單位)應根據“計劃入選者”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培養計劃,並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培養單位要為“計劃入選者”提供包括承擔重大科研項目,開設新的專業課程,參加國內外重要學術交流,給予較先進的儀器設備和必要的配套經費等條件。既要重視其業務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視良好思想品德和治學態度的培養。
第二十二條 培養單位每學期應檢查一次“計劃入選者”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於每年12月31日前填報《“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年度檢查表》,將“計劃入選者”培養計劃的落實情況、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新發表的論文和著作、向有關部門提交的研究諮詢報告及採納情況、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情況、個人晉陞和獎勵等情況、向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報告。
第二十三條 基金資助期滿后三個月內,“計劃入選者”要填寫《“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總結報告》,並附主要論文、專著,科研成果獲獎情況以及應用研究成果被政府有關部門採納的情況,經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提交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計劃入選者”發表出版的論文、專著等科研成果,均應在封面顯著位置註明:“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基金資助”字樣。英文寫法統一為“Trans--Century Training Pro-gramme Foundation for the Talent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by the 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二十五條 國家教委社會科學司定期對各單位的培養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如“計劃入選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減少撥款、中止撥款、取消資格等處理:
1.逾期不上報《“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年度檢查表》;
2.《“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人文社會科學)”年度檢查表》內容失實;
3.無正當理由,未按原計劃開展研究工作;
4.考核不合者;
5.已調離原所在學校;
6.違反“計劃”資助基金使用有關規定。
• 設立宗旨
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