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一付一
房屋租賃合同中約束房客的行為
押一付一,英文是One to one。一般出現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方在支付第一個月的房租的同時還需再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押金,是用來保證在租賃期間不會損壞房屋的設備,如果因個人原因造成房屋設備的損壞或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退租,則保證金將不會退還。當租賃期滿時,出租房應將押金退還給租賃方,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返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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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在支付第一個月的房租的同時還需再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押金。是用來保證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不會損壞房屋的設備,如果承租方因個人原因造成房屋設備的損壞或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退租,則保證金將不會退還。
而伴隨著租房模式的擴展,社會上出現了不少“另類”的租房模式,如短租房、日租房、酒店式公寓租房等等,而相對於傳統的租房模式來說,這些新興的租房模式更顯出了“人性化”的特徵。我們知道,不少剛畢業的年輕人並沒有經濟承擔“押一付三”,而這個時候,很多新興的租房模式便推出了“押一付一”的模式,租金可以一月一月的繳納,瞬間,也讓這些新興的租房模式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吸引了很多的客戶。那麼押一付一是什麼意思?租房為什麼要押一付一?
首先,咱們來解釋一下,押一付一是什麼意思?其實上述咱們已經解釋了押一付三的意思,而押一付一與其意義也是相近的,只是將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租金變成了一次性支付一個月的租金。而押金,繳納的還是一個月。
那麼租房為什麼要押一付一呢?首先,咱們要明確,咱們租賃房屋給予押金是一種約束房客的行為。
在很多租房合同中都有明確規定,在簽訂合同后,需要繳納一個月租金作為押金,合同到期后,房東還回押金,但是如果租賃期非正常中止,或者實際租賃期短於一年,即罰沒押金。這是基於雙方協商的結果。合同履行期限未滿,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考慮到承租人處於弱勢地位,並且租賃合同的簽訂主要是考慮到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這種目的和需要是會發生變化的。法律不應強人所難,使租賃合同成為束縛承租人自由的枷鎖。因此,在承租人一方具備正當事由,不需要再繼續承租房屋時,應當允許其解除合同。雖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須提前通知出租人,使出租人有所準備,能夠在合理期限內找尋新的承租人,避免因房屋閑置造成經濟損失。
其次,一個月的押金也是一種財產的抵押方式。
在合同終止后,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有義務返還押金。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出租人對房屋內物品進行清點,如果發現有遺失、短缺或者非因正常使用消耗而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以就有關損失從押金中扣除。但是所扣除部分不應當超過損失部分,不可以以財產損失為由,不進行評估就全部扣留押金,反之,如果損失大於押金數額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對超過押金部門的損失繼續進行賠償。